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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襄珑与天津市新闻出版局、百花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襄珑,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张秉诚,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百花文艺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5号康岳大厦。
法定代表人:薛炎文,社长。
委托代理人:韩铁梅,百花文艺出版社总编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罗襄珑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新闻出版局、百花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耀建、代理审判员李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简单清楚且罗襄珑有经济困难,经阅卷和询问有关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天津市新闻出版管理局出版大楼管理处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物业管理企业。2006年3月10日,管理处收到罗襄珑的二部小说稿件后,即时转给了收件人百花文艺出版社。百花文艺出版社原审开庭时当庭提交了保存在该社总编办公室的罗襄珑所著的《狂飙——中国扫黑大行动》和《握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平凡人》两部小说稿件(打印稿)。在这两部小说稿件的末尾分别注明:“本作品著作权归本人所有,如不出版,请按规定将作品退回”。百花文艺出版社收到的所有小说类文学题材的原创作品均由《小说月报》(原创版)编辑部负责审读,并在《小说月报》(原创版)等刊物的目录页上载明“本刊因人力和经费有限,来稿三月未刊用,请自行处理。稿件一律不退。请自留底稿。”

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原审法院审核认定。

对上述事实,罗襄珑主张,2006年2月28日,其通过邮局将自己创作的文艺作品《狂飙——中国扫黑大行动》和《握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平凡人》各三十六万字,以包裹形式寄给了百花文艺出版社,要求出版。同时在作品末尾特别要求:如不采用,请将作品返还。2006年5月5日,其再次致函百花文艺出版社,未作任何答复。经天津市邮政局查询:其作品由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大楼管理处于2006年3月10日签收领取。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擅领不属于自己的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已将作品转交给了百花文艺出版社,而该社不采用其作品,逾期不返还,也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故请求判令返还二部文艺作品,并承担逾期返还补偿金21,600元,赔偿因追偿作品损失费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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