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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襄珑与天津市新闻出版局、百花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3)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对上诉人罗襄珑合理的补偿要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百花文艺出版社返还罗襄珑《狂飙——中国扫黑大行动》和《握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平凡人》两部作品稿件;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百花文艺出版社补偿罗襄珑3,000元。
四、驳回罗襄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4元,由罗襄珑负担494元,百花文艺出版社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6元,由罗襄珑负担294元,百花文艺出版社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兵
审 判 员 黄耀建
代理审判员 李 华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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