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金美电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2)
0203646.9(以下简称刘学志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表述为:现浇墙外保温插接锚栓,其外形为一塑料插接体,主要包括底盘、插板和金属杆件三部分,所述插接体由至少两片插板呈一定角度相交而成,插盘的一端与底盘连为一体,另一端呈尖三角状,金属杆件沿插板的相交轴线埋置于插板的相交体之内,金属杆件在底盘中心处露出带螺纹的端头,并配以相应的螺母,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板的外延为锯齿状。
特瑞克公司原审诉称,王继强ZL 02 2 46640.1号涉案专利现为有效专利,2003年3月25日王继强授予特瑞克公司独占使用权。
2006年10月,特瑞克公司发现南通三建施工天津市塘沽区纳海家园住宅小区3、4、7号楼所使用的外墙保温插接栓和特瑞克公司使用的专利几乎相同。经核实,该工程施工过程所使用的插接栓产品是金美公司所销售,特瑞克公司认为南通三建和金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请求南通三建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金美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南通三建和金美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0元。
南通三建原审辩称,其不知道涉案专利,所使用的产品是合法取得、合法使用,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驳回特瑞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美公司原审辩称,其是保温材料的生产单位,不是插接栓的生产单位,被控侵权产品是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由市场上购入,生产厂家鑫源公司已申请专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金美公司在该项目中向其鑫源公司订购1万支,特瑞克公司请求赔偿10万元缺乏依据。请求驳回特瑞克公司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专利尚在有效保护期内,属有效专利。特瑞克公司依合同取得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作为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主张权利,维护其合法权利。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金美公司在为南通三建承建的纳海家园住宅小区3、4、7号楼工程制作外墙保温过程中,根据南通三建的工程图纸、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操作,采用建设部《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方法,与使用涉案专利产品施工的方法并无本质区别,故特瑞克公司主张二被告知道涉案专利情况,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涉案专利的施工工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金美公司使用、销售了鑫源公司提供的插接栓,该产品虽已获得专利权,但该专利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近三年时间,经比对该专利技术特征亦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故金美公司使用、销售鑫源公司产品的行为仍构成专利侵权,应予制止;金美公司提供的证据反映其从鑫源公司购进侵权产品1万个,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1万个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金美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金美公司使用、销售的其他来源插接栓产品均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金美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特瑞克公司要求金美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特瑞克公司以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数额,金美公司的获利亦无法查清,本院将参考涉案专利产品的价格、利润、侵权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侵权性质、特瑞克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
南通三建在其承建的工程中使用了侵权产品,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产品,能够证明产品来源自金美公司,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特瑞克公司要求南通三建销毁库存产品,因涉案工程的外墙保温系由金美公司包工包料,现工程已完工,相对南通三建已无可销毁产品,故本院对特瑞克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廊坊金美电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二、廊坊金美电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三、驳回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金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一、二审诉讼费由特瑞克公司负担,主要理由:1、上诉人在纳海家园住宅小区3、4、7号楼工程施工中使用涉案产品不是1万只,事实上有20余万只,且全部是从鑫源公司购买。2、鑫源公司销售给上诉人的插接锚栓系依据其拥有的刘学志专利生产。3、上诉人使用的插接锚栓各类型都有,当庭出示的插接锚栓只有3只,其余插接锚栓是否侵权,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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