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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WAP技术传播淫秽信息点击数的认定——北京西城法院判决罗刚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2)

根据《中国联通增值业务提供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WAP业务页面访问成功率”是指模拟测试机成功访问WAP服务占总访问次数的百分比。统计点是模拟用户体验后台程序,取值方法为统计模拟试机得到成功页面个数和总访问次数,计算二者的比值,指标要求>60%。第三次鉴定意见认为,如果按照60%计算,则成功页面点击数量为49784次。但该数值并不是确定的鉴定结论,而是鉴定人的一种分析意见。可以理解为,60%的页面访问成功率只是联通公司提供的一个承诺,以保证运营商有足够的页面提供给客户,事实上联通公司也无法确定该访问成功率的精确范围,故在《要求》中承诺可以达到大于60%的页面访问成功率,也就是说60%只是个下限,是个不确定的数值,实际成功率可能是60%,也可能是90%甚至100%,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不宜作为排除不成功点击数的依据。所以,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次鉴定意见指出28张淫秽图片的传播数量,即页面点击数量为82973次,该数字是经过专用工具计算页面点击并排除自点击后得出的,已经扣除了不成功的点击数,是比较客观、科学的,也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应予采纳;而鉴定意见中根据行业的管理要求作出的49784次成功点击量是个不确定的数量,应不予采纳。一、二审法院的认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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