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42号(4)
上诉人宝钢公司、京都公司均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对方上诉请求,支持己方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京都公司要求宝钢公司交付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上诉请求未在一审中提出诉请,依法不属于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其可以与宝钢公司另行解决。
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工程造价的计算;二、工程款利息的计算;三、竣工日期及工期延误责任;四、保修金的处理。对此,本院阐述意见如下:
一、工程造价的计算
1、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应当如何理解
对于系争工程,双方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是以每平方米固定单价计算,涉及工程变更按九三定额下浮10%计算。对此约定双方均无异议。
审价单位的鉴定意见也认为,本案增减工程量部分应以九三定额下浮10%计算得出具体工程量,与依照固定单价计算得出的工程价款合并计算工程总价。
本院认为,双方的计算原则是在固定单价的基础上变更部分按九三定额下浮10%计算,该约定应当包含变更的全部情形,即无论工程量增加还是减少,其增加或减少部分均应按九三定额下浮10%计算。故原审法院采用“将变更工程量以构件为单位从约定包干价格中扣除,以九三定额下浮10%计算变更构件价格并计入工程总价”的计算方法,与双方的约定不符。本院采纳审价单位的鉴定意见,本案系争工程采取增减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下浮率10%计取,工程造价为14,983,947元。
2、苯板
对于施工所用材料是苯板,双方均无异议。宝钢公司认为原图纸指定的材料不是苯板,实际施工时由原泡沫板更换为苯板,应该按实计算价款。
京都公司认为,原设计的招标图、竣工图对板材均未作变更,设计内容即为苯板,应包含在包干价款中,不应再行计算。
审价单位认为,设计、竣工图对苯板的名称描述一致,看不出变更。
本院认为,对施工所用材料的变更,宝钢公司应证明变更的存在及所涉价款,现宝钢公司并未提供签证单等工程文件证明变更存在,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道路铺设、古桥加固、打井及蓄水池工程
对于上述项目,宝钢公司认为其均已实际施工,应计算工程价款。审价单位认为,上述项目均资料不全,没有完整的签证单,不能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本院认为,宝钢公司未能证明上述工程系经双方确认的增加工程项目,亦未能证明具体的工程量,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工程款利息的计算
本院认为,双方约定工程结算委托第三方审价,京都公司在接到审价报告后7天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5%。之后,审价一直未果导致工程款不能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可从京都公司实际接收工程及使用日期起算利息。宝钢公司诉请判令京都公司自2006年8月1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从2006年4月30日起算利息超出宝钢公司诉请,本院予以纠正。
三、竣工日期及工期延误责任
1、竣工日期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整个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虽未载明竣工日期,但双方及监理单位签署的(单体)《竣工报告》上的记载最晚为2005年11月。根据2005年10月25日双方工程例会纪要记载,工程初验尚未进行,而同年11月15日工程例会纪要中宝钢公司表示工程整改将结束。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参照工程惯例,推定本案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30日,较为合理。宝钢公司要求确认实际竣工日为2005年8月31日与事实不符。京都公司要求以交付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施工期间的合理工期顺延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存在变更,按工程惯例,没有确定的施工变更图纸,施工单位无法进行施工的期间,应属施工方工程合理延期期间。这与京都公司在反诉中表示愿意酌情扣除台风等因素影响的天数无关。京都公司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2006年7月10日的《关于工程结算的补充协议》能否作为双方对工期延误互不追究的依据
该《关于工程结算的补充协议》形式上盖有京都公司的印章,但京都公司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从时间上看,双方在该协议之前已明确工程价款需经审价;从内容上看,此协议的工程价款并非来源于审价结果,且与审价结果相差较多;从付款情况上看,双方在7月下旬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这也有悖于《关于工程结算的补充协议》的约定。综合上述因素,原审法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二审庭审中,宝钢公司也表示不以《关于工程结算的补充协议》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但却要求以该协议主张双方对工期延误互不追究,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四、保修金的处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京都公司应当在一年期满后将保修金予以返还。现因双方都认可有属宝钢公司保修范围的事项需要维修,但对于如何维修、维修主体、维修金额的具体确定双方存有争议。对于该争议,双方应当按照有关保修的法律规定另行解决,工程保修金暂扣在京都公司处,待结算完毕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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