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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飞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茅国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男,1983年3月23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报告)上海台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鸿阳,董事长。
  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台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9日,台鼎公司向华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台鼎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内真陈路1398号“台鼎中小企业园26号楼”由华升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19,803,418元(币种下同);2007年8月13日,上海市宝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该通知书上加盖备案章。2007年8月15日,华升公司与台鼎公司向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宝山区分中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备案合同载明的工程价款为19,803,418元。2007年8月18日,华升公司与台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坐落于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内真陈路1398号“台鼎中小企业园26号楼”(以下简称系争工程)的工程施工项目由华升公司承建,工程承包范围为本工程地面以上第二层起土建(装饰)、给排水、电气照明工程,以及施工图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含消防及暖通工程);工程暂估造价为19,803,418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华升公司按月工程完成进度编制工程进度报表,台鼎公司审核后于次月8日前支付进度款的75%,至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至进度款的85%,审价完毕时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7%,余款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时一次性付清。2008年10月20日,华升公司与台鼎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华升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项目经台鼎公司验收后确定为合格工程,工程款的结算原则为按实结算;截至2008年9月30日双方确认已支付工程进度款8,500,000元,台鼎公司在收到华升公司提交的已完工程决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于60日内进行审价完毕,若在上述期限内未进行审价或审价未果,则台鼎公司视为认可华升公司送审价为最终决算造价;在补充协议签订日后三天内台鼎公司应当先向华升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00元,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25,000,000元,余款在审价结束后30日内支付到审价价款的97%;如台鼎公司未按约支付任何款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承担银行同期借款四倍利率的违约金。2008年10月25日,华升公司向台鼎公司提交系争工程送审资料和《工程结算书》,载明工程送审总造价为73,708,252元。
  华升公司因台鼎公司既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后续工程款项,而且对其送审的工程结算书未有任何审价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台鼎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2,997,004.44元,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损失1,887,563.83元,并支付以62,997,004.44元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费由台鼎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08)沪二中执字第460号一案的工作需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八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对系争工程进行评估。八达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报告中载明:估价范围为系争工程(在建工程)的房屋建筑总面积21,464平方米及其相应的7,761.7平方米出让土地使用权;系争工程的利用现状为建筑物结构已封顶,但外墙装饰、给排水、电气、消防、电梯等安装工程尚未完成,目前处于停工状态;估价结果为该在建工程的总价为53,200,000元。
  原审法院再查明:系争工程的桩基工程、地下室及地上一层是由案外人施工完成,不在华升公司施工范围之内。系争工程华升公司施工部分亦未经过竣工验收。
  在一审审理期间,华升公司与台鼎公司于2009年3月19日达成了主要内容为台鼎公司认可华升公司送审价为结算价、台鼎公司支付给华升公司工程款62,997,004.44元的和解协议,并共同要求原审法院按照该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原审法院审查后未同意华升公司和台鼎公司上述请求。此后,台鼎公司即不再应诉。
  一审庭审中,原审法院依法向华升公司释明,鉴于华升公司所提诉请缺乏依据,建议其申请对系争工程进行审价,否则将承担相应诉讼风险。华升公司表示不同意进行审价,并称系争工程因台鼎公司其他债务纠纷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审价导致时间拖延,可能使其无法参与受偿。对此,原审法院告知其若申请审价,将就此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但华升公司仍明确表示,拒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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