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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37号(2)
  2005年2月22日,江山公司出具《委托书》,内容为:“由于我公司已与秋涛公司签订了江山大厦房产销售包销合同,凡购房者的认购事宜均由秋涛公司负责处理”。随后,秋涛公司即与诸多购房者签订了《江山大厦房屋认购书》,以单价16,000元至23,000元的价格在江山大厦正式开盘之前由小业主认购房屋,其中约定,双方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三天内,同时须在2005年2月25日之前,购房者应向秋涛公司支付总房价40%的首付款;秋涛公司承诺于2005年4月28日前按本认购书确定的房价由江山公司与业主签署《预售合同》,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交付该房屋,该房屋交付标准为涉外甲级带装修写字楼;违约责任:如秋涛公司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安排江山公司与购房者正式签订《预售合同》及交付房屋的,秋涛公司将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已支付房价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秋涛公司共签订有认购书80份。
  2005年5月7日,扬盛公司(甲方)与江山公司(乙方)签订了《在建工程项目(部分)权利转让协议》,明确双方就甲方拥有的江山大厦在建工程项目的部分房产权益(负1层地下车库、裙房3-6层、标准层13、21、22、25层,暂测面积约16,000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1、甲方同意将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的“江山大厦”上述在建工程权利按现状出让给乙方。2、“该项目权利”按现状出让的总价为18,500万元。3、双方同意无论今后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是否一致,无论房地产市场价格、行情如何变化,该项目权利的总价不再变化。二、申明。1、甲方申明该项目权利没有设置抵押、质押、担保、出售等行为,不会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2、乙方已充分了解该项目工程的现状及今后可能发生的所有相关支出。3、乙方须于2005年4月30日前付清所有转让款后,甲方委托乙方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契税由乙方承担。四、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付款的,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出让该项目权利,否则甲方按本协议的标的总价双倍赔偿乙方。之后,百业信公司、百鑫公司有关江山大厦的项目权利直接交易过户至江山公司名下。
  2005年5月17日,江山公司与秋涛公司签署了《〈江山大厦〉帐目核对情况说明》,其内容为:秋涛公司代江山公司支付给百业信公司、百鑫公司的负一层地下车库、3-6层裙楼、13、21、22、25层办公用房的购房款1.92亿元人民币和中介费500万元人民币具体明细为:1、向客户收取的购房款项为93,180,129元。根据协定已转付给百业信公司、百鑫公司。2、江山公司支付7,970万元。3、秋涛公司向江山公司支付的24,119,871元江山大厦7-20层包销合同的定金,该款项已转付给百业信公司、百鑫公司。同日,秋涛公司金素梅向江山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秋涛公司截止于2005年5月16日共向“江山大厦”房屋的客户收取93,180,129元。我司保证除上述款项外,没有向其他客户收取订购房款,同时,我司承诺在“江山大厦”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再对外销售“江山大厦”房屋,不再向客户收取房款,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我司承担”。在扬盛公司代江山公司向百业信公司、百鑫公司收购在建工程项目权益的过程中,资金来源分三部分,即40%认购款、江山公司筹措的款项、包销合同定金。其中包销合同定金系由扬盛公司直接支付百鑫公司,分别为2005年1月28日2,000万元、2005年2月2日1,000万元。审理中扬盛公司出具《承诺书》,称此款项系代秋涛公司支付的包销合同之保证金,由江山公司与秋涛公司结算,其不主张返还。40%认购款系由秋涛公司向小业主收取后通过扬盛公司支付给百业信公司与百鑫公司,未经江山公司帐户。经核对,双方确认的40%认购款93,180,129元所对应的认购协议共计79份(方明704-709室算1份,不包括倪建祥、陈美霞的1901-1909室),但上述认购款数额有误,方明支付的认购款实为572万元被错计为697万元,多算了125万元。除保证金及40%认购款外,其余不足部分收购款系江山公司筹措7,970万元给扬盛公司,由扬盛公司转付百业信公司与百鑫公司。
  2005年5月19日,江山公司(甲方)与秋涛公司(乙方)又签订了《徐汇(江山大厦商品房包销合同)》一份,约定:一、甲方委托乙方包销主楼13层建筑面积1,435平方米,裙楼3-6层建筑面积7,686.90平方米,包销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共计约9,121.90平方米。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包销基价主楼17,700元/平方米,裙楼28,500元/平方米,根据暂测报告记载的包销总建筑面积为9,121.90平方米,总包销价格约24,447.615万元。二、包销房屋的开盘日期暂定为2005年7月31日。所有的包销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均由甲方收取,但溢价部分由乙方收取。双方于每月的前15日对上月成功销售的包销房屋进行汇总核对和确认。根据双方确认的结果,双方应互相配合,在每月15日前将房款、银行按揭贷款转入甲方帐户,将乙方分得的溢价划至乙方指定的帐户。其他内容约定同2005年2月1日签订的包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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