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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37号(5)
  根据秋涛公司与江山公司签订的裙楼包销合同,江山大厦裙楼应交付秋涛公司包销,后裙楼因江山公司转让给美国百思买公司未交付秋涛公司包销而给秋涛公司造成损失,故双方在2006年3月30日的包销补充合同中约定江山公司给付秋涛公司裙楼的销售利润,不足部分以装修补偿款方式补偿。关于装修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在补充合同中此笔款项与7-20层小业主赔偿款合并在一起共2,200万元(含5.56%营业税),但两者的具体数额未分别列明。秋涛公司主张,其中2,000万元系装修补偿款,其余200万元系支付给7-20层未退房小业主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款,不包括退房小业主的赔偿款。江山公司主张,其中100万元系装修补偿款,其余2,100万元系对7-20层小业主(包括退房及未退房)的赔偿款。
  另外,秋涛公司将其包销的裙楼曾分别交由倪建祥、金加玉、陈美霞、缪新团进行分户包销,后因裙楼被江山公司转让给美国百思买公司而分户包销未成,秋涛公司分别向分销裙楼的四人支付了装修补偿款,其中倪建祥780万元、金加玉150万元、陈美霞750万元、缪新团100万元,除倪建祥之外,其余三人均出具了收条。倪建祥的780万元秋涛公司称系通过购房款抵扣方式支付,即此后倪建祥购买江山大厦应支付房款16,972,559元,实际仅支付9,172,559元,其余款项780万元与秋涛公司应支付的装修补偿款抵扣,而秋涛公司给江山公司的欠条仍按16,972,559元出具。
  三、关于贴息款4,847,587元问题。
  秋涛公司提出,2005年9月,因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四大国有银行暂停办理房贷业务,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江山大厦销售遭遇严重困难。为尽快实施销售,江山公司要求秋涛公司对2005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客户实行按总房价7%标准给予贴息补偿,并承诺对贴息损失双方各承担50%。秋涛公司根据江山公司的指令实行了贴息补偿措施,共支付贴息款4,847,587元,按双方口头约定江山公司应承担其中的50%。但秋涛公司未能提供支付贴息款的相应证据,故审计中未能认定具体的贴息费用。江山公司否认有分担贴息款的口头约定,认为贴息系秋涛公司采取的销售措施,与江山公司无关。
  四、关于欠条总额46,530,664元中有无包含2005年8月15日金额为4,326,505元及2005年11月13日金额为1,928,879元的两张购房款欠条问题。
  因发生小业主退房事件,秋涛公司从购房小业主处收取后续购房款后直接用作小业主的退房款及赔偿款,未入江山公司帐户,然后秋涛公司就其收取的后续购房款向江山公司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挂帐。双方于2007年2月1日就欠条总额进行核对,确认欠条总额46,530,664元。
  金素梅出具欠条共13张(不包括陈美霞出具的欠条),其中2005年8月15日的金额为4,326,505元的欠条所对应的清单明细表中共9套房屋,此9套房屋经核对有8套房屋已被纳入2005年8月31日金额为9,488,661元的欠条清单明细表中,剩下1套1802室秋涛公司称因业主陈聪、吴连贵后来退房故未收取房款,无需出具欠条。经核实,1802室陈聪、吴连贵已在审计的退房小业主名单中。关于2005年11月13日金额为1,928,879元的欠条,秋涛公司主张在双方2007年2月1日的对帐欠条明细表中已经列入,即1901室林坚萍1套,金额一致,并未遗漏。江山公司主张,2007年2月1日的欠条明细表中所列入的是2005年10月21日陈美霞出具的1,928,879元欠条(即1901室房款),并非金素梅2005年11月13日出具的欠条。金素梅称,两张欠条指向的就是1901室一笔房款,金额是一致的,因款项系陈美霞所转,故最初由陈美霞出具欠条,金素梅在旁签字,但江山公司表示如此出具欠条不规范,故由金素梅另行出具一份欠条,原陈美霞的欠条作废。另金素梅还称,欠条明细表中列入的就是2005年11月13日其出具的1,928,879元欠条(1901室房款),当时在松江税务局对帐时每张计入的欠条均盖有税务局的“此件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秋涛公司提供的所有欠条均如此盖章),而陈美霞的欠条原是针对1901室房款的,已经作废,不应重复计算。审理中江山公司提供了两张欠条原件,均封有塑胶,其中陈美霞出具的欠条为长宽仅十几公分的纸条,不及半页A4纸,旁边有金素梅签名,金素梅出具的欠条仅为上半页A4纸。
  四、关于江山公司主张6套房屋秋涛公司未移交房款问题。
  1、杨冰洁的1002室。2005年2月27日秋涛公司开具10楼B室的认购款收据645,754元。2005年8月17日杨冰洁与江山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总价1,289,688元,同日江山公司开具发票(收据抵房款),发票总额如预售合同,实收649,688元。2006年7月4日江山公司开具发票,实收64万元。2006年8月31日双方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2006年12月26日江山公司向杨冰洁发出《再次催告函》,要求7日内支付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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