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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高民一(民)终字第37号(6)
  江山公司提供了杨冰洁的录音及其母亲陈美霞的询问笔录。录音资料中杨冰洁称是以前有退房款还过来的,发票从销售公司拿到的,钱是销售公司转给的。杨冰洁母亲陈美霞在询问笔录中称补偿的钱款没有拿到,冲抵后来的房款,补偿协议及支付凭证给叶律师了。
  审理中杨冰洁母亲陈美霞向法院作出证词称,64万元系现金交付给江山公司,江山公司开具发票的,并非补偿款抵扣,其房款已付清。
  杨冰洁曾因江山公司未与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提起诉讼,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江山公司抗辩称仅凭发票不能证明杨冰洁已付清全部房款,不同意过户。在该案中杨冰洁否认曾与江山公司人员通过电话。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徐民三(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购房者而言发票是充分有效的付款凭证,杨冰洁已完成了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举证责任,如未付清房款,江山公司不可能向杨冰洁交房。江山公司与秋涛公司之间关于哪一方收取杨冰洁购房款的问题,属双方在履行包销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应由争议双方通过对帐途径另行解决。故认定杨冰洁已支付全部房价款,判令江山公司办理1002室的房屋过户手续。判决后江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郑芸芸的1201室。2005年2月26日秋涛公司开具金额为1,194,865元的认购款收据。2005年8月25日郑芸芸与江山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总价2,912,520元。2005年7月30日江山公司开具实收金额1,194,865元的发票;2005年8月17日江山公司开具实收金额267,655元的发票(此笔款项系秋涛公司收取并向江山公司出具欠条);2006年7月4日江山公司开具实收金额725,000元的发票;2006年8月17日江山公司开具实收金额725,000元的发票。2006年9月9日双方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2006年12月26日江山公司向郑芸芸发出《再次催告函》:要求支付2006年3月30日的725,000元。2007年12月21日江山公司发出《支付房款及补差款的通知函》:指出尚有725,000元未付,再支付58,500元补差款。
  江山公司提供了2007年8月16日郑芸芸与其女儿陈辉的《关于江山大厦1201室购房款付款说明》,所陈述的付款方式如下:2005年7月30日1,194,865元给秋涛公司;2005年8月17日267,655元给秋涛公司;2006年7月4日725,000元给陈美霞;2006年8月17日725,000元给江山公司。陈辉称是直接帐上划款的,没有凭证,原来金总有钱要给我们,扣过来的。
  审理中陈美霞向法院作出证词称,郑芸芸1201室的购房款中有725,000元系其以现金代为转交江山公司,江山公司原开具了收据,后来用收据换取了发票。
  郑芸芸曾因江山公司未与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提起诉讼,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江山公司抗辩理由同杨冰洁一案,不同意过户。徐汇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8)徐民三(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认定理由与杨冰洁案相同,判令江山公司办理1201室的房屋过户手续。判决后江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一中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宋展望的1804室。2006年3月18日宋展望与江山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总价3,812,250元。2006年7月4日江山公司开具总额与实收金额均为3,812,250元的发票。2006年10月23日双方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2006年12月26日江山公司向宋展望发出《再次催告函》:要求支付房款3,812,250元。2007年12月21日江山公司又发出《支付房款及补差款的通知函》:要求支付全部房款及补差款。
  江山公司提供了宋展望的电话录音,其中宋展望称购房是其表姐陈碧芳经手的。
  宋展望曾因江山公司未与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提起诉讼,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江山公司抗辩理由同杨冰洁一案,不同意过户。该案中宋展望表示,电话录音是江山公司收到诉状后有关人员采取的引诱陈述,不予认可。徐汇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徐民三(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认定理由与杨冰洁案相同,判令江山公司办理1804室的房屋过户手续。判决后江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一中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陈碧芳的1703室。2006年2月6日陈碧芳、陈志勤、陈晶晶与江山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总价2,943,890元。2006年2月6日江山公司开具金额1,473,890元的发票(由秋涛公司开具欠条抵房款)。2006年7月4日江山公司开具实收金额147万元的发票。2006年10月23日双方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2006年12月26日江山公司向陈碧芳发出《再次催告函》,要求支付147万元。2007年12月21日江山公司又发出《支付房款及补差款的通知函》,指出尚有147万元未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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