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终字第88号(2)
宣判后,清算小组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清算小组已通过接受行政处罚、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等有关税费的手续,依法取得5496.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其中1.71亩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为此,清算小组提供了有关税费的缴纳证明,但一审一方面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一方面无视缴纳款项的合法性,片面认为不能证明清算小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此外,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出具的证明,亦可证实该厂房占用土地中的1.71亩已由清算小组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并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综上,精力管件厂通过拍卖仅取得其中2130平方米厂房地上建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实际却占用了全部厂房及所占土地使用面积合计5496.94平方米,已构成侵权。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精力管件厂返还被侵占的厂房19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5496.94平方米;赔偿从2001年5月起至归还之日止因占用厂房及土地的使用费(按21元/平方米×5496.94平方米×占用时间计算);一、二审诉讼费由精力管件厂承担。
精力管件厂辩称:首先,一审中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明确讼争厂房系通过法院拍卖方式取得,清算小组归还厂房的诉请于法不符。其次,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的回函等事实材料及生效的法律文书说明讼争土地至今仍系集体土地,清算小组返还土地使用权的诉请亦于法不符。最后,精力管件厂取得厂房系合法买受,讼争土地系集体土地,清算小组并没有依法取得讼争土地使用权,故清算小组请求支付使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清算小组的上诉。
二审中,清算小组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的证据材料:证据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清算小组的前身已经于1993年6月22日缴纳1.71亩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税的事实,精力管件厂占用的土地中有1.71亩属于清算小组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应当赔偿。证据二、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测绘分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面积计算报告》,证明原属于正兴公司的房屋面积为4040平方米,土地面积为5496.94平方米。
精力管件厂质证认为:证据一,该证据可以证明正兴公司是违法占用土地,不能证明清算小组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证据二,对真实性有异议,既不能证明5496.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也不能证明清算小组享有4040平方米厂房和5496.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精力管件厂只占用了2130平方米厂房面积。
本院经审核认为,清算小组提交的证据一,系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认定,但只能证明正兴公司缴纳过相应费用,不足以证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事实。证据二,从报告的内容看,系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并无房屋面积为4040平方米的内容,即便如清算小组所称,讼争地块的用地总面积为5496.94平方米,也无法认定正兴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故对该证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精力管件厂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案经开庭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清算小组请求精力管件厂返还厂房和土地的请求是否成立;二、清算小组请求精力管件厂支付厂房和土地使用费的请求是否成立。上述两项争议,关键取决于精力管件厂是否存在侵占清算小组厂房和土地的事实。
首先,从权利主体看,清算小组在一、二审中均未出示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其实际也未持有权属证书或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过登记,故从权属证书上审查,其不能证明自己是讼争厂房和土地的合法权利主体,因此,其不具备要求其他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资格条件,无权向精力管件厂主张相关权益。尽管清算小组曾经是讼争厂房地上建筑物及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人,但由于正兴公司无法清偿货款,该地上建筑物和设备已被依法拍卖,其因法院的执行行为丧失了所拍卖财产的全部权益。对于清算小组提出的其本案中请求返还和赔偿的厂房及土地不在拍卖范围之内的问题,本院认为,精力管件厂拍卖取得的厂房面积为2130平方米,庭审中其承认占用的厂房面积也为2130平方米,现清算小组并无证据证明精力管件厂占用了属其所有的不在拍卖范围之内的厂房,故其要求精力管件厂予以返还并支付使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土地,2002年8月6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的复函,明确指出正兴公司用地为违法用地,清算小组二审提交的证明也仅仅是证明其交纳了该笔款项,但所交纳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清楚,清算小组并未证明其已经全额交纳所有该缴费用及履行了全部土地出让手续,其已成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因此,正兴公司对于土地出让手续是否完备,没有充分举证予以证明,其上诉提出的精力管件厂侵占其土地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从精力管件厂取得讼争地上建筑物和设备的方式看,龙湾法院委托龙湾区拍卖行的拍卖活动,是对正兴公司的厂房、生产流水线及机器设备进行整体拍卖,精力管件厂在起拍价108万元的基础上,最终以206万元拍得,并于2002年11月30日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龙湾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予以确认,因此,精力管件厂取得拍卖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其通过拍卖取得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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