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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88号(3)

综上,本案不存在精力管件厂侵占清算小组厂房和土地的事实,清算小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35元,由清算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奕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冬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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