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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88号(3)
综上,本案不存在精力管件厂侵占清算小组厂房和土地的事实,清算小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35元,由清算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奕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冬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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