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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84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民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县滨港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沙门镇桐兴街。

法定代表人赵晓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明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文苑街81号。

法定代表人金旭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胜,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玉环县滨港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被上诉人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台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玉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晓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正平、胡明远,被上诉人金华公司、武汉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玉环县五门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4月23日企业名称核准变更为玉环县五门工业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10月17日又经核准变更为玉环县滨港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因投资建设玉环县五门工业园区土石方工程需要,向社会公开招标,金华公司以综合单价14.96元/立方米中标。2003年11月11日,玉环公司与金华公司、武汉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矿山开采、土石方回填;工程承包范围按招标文件第一节第2点(招标范围)内容进行确定;开工日期为2003年12月1日(具体以监理开工令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为2005年5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41258184元等。在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就有关竣工验收与结算作了约定:32.2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3.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对有关工程监理、担保及质量保修作了约定:41.3条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400万元,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后半个月内退回履约保证金。47.1条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定性为工程质量保证期。47.2条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

合同生效后,金华公司、武汉公司按玉环公司要求于2004年2月21日进场施工,施工期间由于当地村民阻挠等原因造成多次停工。2005年10月13日,玉环公司(甲方)与金华公司、武汉公司(乙方)为复工、停工损失及工程款结算等事宜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工程从2004年4月29日第一次停工开始到2005年10月份正式复工期间,由于工程停建造成乙方损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108万元作一次性处理,并在2005年春节前分期付清;工程停建阶段甲方给予工期顺延时间具体确定为2004年4月29日至2004年10月19日阶段补工期103天,2004年10月19日至2005年10月20日补工期367天;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确定:1、复工前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单价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按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签认的计量单据为准;2、复工后承包综合单价按整体开采的山体实测方量单价18元/立方米结算,工程计量按合同内工程实际完工后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量,其所测量结果与山体未开采前的测量结果进行加权其差值为实际的总开采方量,总开采方量减去复工前所开采完成的工程量为复工后的总开采量等。后金华公司、武汉公司随之复工,工程于2007年10月25日竣工,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审核后提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2007年11月28日,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初验,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了若干需要整改的问题。后金华公司、武汉公司及时组织了整改,并在同年12月18日提交了竣工最终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经审查后于同年12月26日签署认为施工单位已按2007年11月28日竣工初验意见进行了整改,整改结果符合要求,同意提请业主组织正式验收。玉环公司于同年12月28日签署同意进行竣工验收,但之后一直未实际组织验收。目前工程已由玉环公司接收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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