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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84号(2)

关于工程挖方量问题。玉环公司因工程招标需要,曾委托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对本案山体进行测量,该所于2003年5月26日出具了简测报告,认为本案山体总挖方量为5060300立方米,可采矿石量为2757900立方米。2003年底,玉环县城建测量队(以下简称城建测量队)接受玉环公司委托,对本案山体进行了测量,并于2004年1月10日出具了报告,认为该地块总挖方量为5102300立方米。2004年9月25日,双方当事人及监理单位召开监理例会形成了《会议纪要》,其中在其它事项中载明:针对原山体测量方量经建设方委托城建测量队测量的结果属实,会议通过并证实。2007年1月22日,金华公司、武汉公司向监理单位提交了承包单位通用报审表(WM-017)《关于矿山已完成合同内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四)为:请业主对城建测量队2004年1月10日的总挖方量5102300立方米给予确认。后玉环公司在该报审表“有关单位意见”栏中签署:同意县城建测量队的测量结果。根据2006年9月27日的监理例会,双方同意工程结束后以城建测量队最终测量结果(指剩余方量)核算工程量。2007年底,城建测量队再次接受玉环公司委托,对本案山体开采后的剩余方量进行测量,城建测量队在得出剩余方量为1678498.4立方米情况下,同时认为2004年1月10日出具的土方结果即5102300立方米有误,正确结果应为4693302.4立方米,并于2008年1月13日向玉环公司提交了《关于玉环县滨港工业城大沙湾矿山土石方测量计算成果有误的报告》,对出错的处理过程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得出初步结论为极有可能是计算人员电脑操作失误,导致2004年1月10日出具的计算结果出错。后玉环公司于2008年1月18日致函金华公司、武汉公司,认为由于土方测量存在重大差错,决定暂停支付该工程的相关款项,并请金华公司、武汉公司在2008年1月23日派人前来玉环公司商议。2008年3月,丽水市勘察测绘院根据金华公司、武汉公司委托,进行实地测量后出具了报告书,认为本案山体剩余方量为1636651.7立方米。后双方就总挖方量如何确定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2008年9月9日,金华公司、武汉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完成工程的总价款为67558162.68元,玉环公司已付款58502481.34元,请求:1、玉环公司支付工程款9055681.34元、退回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及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利息432654.96元(该利息计算至2008年9月,此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总计10488336.3元;2、本案诉讼费由玉环公司承担。

原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方量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可按城建测量队与丽水市勘察测绘院结论的平均值进行确定,即为1657575.05立方米。另外,根据2007年10月26日的《会议纪要》,双方确定合同外工程量为62500立方米。2008年3月24日,金华公司、武汉公司向玉环公司提交了要求竣工结算的函及竣工结算书,但由于在山体总挖方量上存在较大争议,双方未能就工程款结算事宜达成共识。2009年1月8日,经玉环公司确认,复工前(2004年3、4、8、9、10月五个月)工程方量为424733.02立方米。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增加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双方就运距补差款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编号A17《工程变更、洽商费用报审表》确定补差款为845213.63元,编号B3工程款支付证书确定为103090元,两项合计增加工程补差款为948303.63元。根据2007年9月10日协调会,由于村民阻挠施工等原因,金华公司、武汉公司向玉环公司提出索赔,经监理单位及玉环公司确认,索赔金额确定为128612元。对于进度奖励款计算问题,2006年9月27日《会议纪要》载明进度基数为每月18万立方米,结合施工单位完成方量、质量、安全三个方面综合考核,以1.8元/立方米实施奖励。但玉环公司在庭后提出异议,认为当时并未达成共识,并认为应当从2006年4月份开始至工程结束按全部完成总挖方量以每立方米奖励1元进行计算。对此金华公司、武汉公司表示在确认本案山体总挖方量为5102300立方米的前提下,可认可玉环公司提出的奖励方案。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玉环公司已陆续支付给金华公司、武汉公司59102480.54元,根据2006年5月31日《会议纪要》约定,60万元属先由玉环公司垫付给施工单位,其中50万元作为爆破结束、工程完工后,经中介评估机构和专家对周边民房的赔偿事宜进行评估分清责任方后再行计算,10万元作为大沙湾村半山腰水洞无水的责任认定后再行计算。至今玉环公司尚有100万元保证金未退还给金华公司、武汉公司。

原审审理过程中,玉环公司提出对本案山体开采前总挖方量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当时城建测量队保存的数据未经双方当事人封存认可,故金华公司、武汉公司对该数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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