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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105号(4)

此外,关于一审审限问题。经审查,本案一审中经过司法鉴定,并且通知第三人沈鹤峰参加诉讼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时因案情复杂,经原审法院院长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故原审审理并未超过审限,程序合法。

综上,沈建丽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25元,由沈建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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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黄 培 良


审判员

孙 奕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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