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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123号(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8元,由林爱良(预交25537元)负担25537元,中集公司(预交69474元)负担352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培 良
审判员
孙 奕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妍
总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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