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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123号(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8元,由林爱良(预交25537元)负担25537元,中集公司(预交69474元)负担352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培 良


审判员

孙 奕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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