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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131号(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0元,由丰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 奕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冬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妍
总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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