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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131号(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0元,由丰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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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孙 奕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冬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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