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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118号(4)
据上,金庆潮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由上诉人金庆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 虹
代理审判员 车 勇 进
代理审判员 田 建 萍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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