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终字第128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民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云良,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建平,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丹溪路1113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林茂,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元公司)与浙江申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晟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云良、何建平,申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林茂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7月,申华公司(甲方)与晟元公司(乙方)签订《申华商务酒店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晟元公司承包申华商务酒店装修工程,承包范围包括申华大厦裙房1-4层的外墙石材干挂、玻璃幕墙工程,酒店内的装修(4楼办公区域除外)及B座25-29层客房单身公寓室内装修项目以及土建单位作交接后,土建单位的剩余工程量和与装修图不符的改造工程。工期: 2005年8月1日进场施工,2005年11月15日完工;工程质量确保合格。付款方式:2005年10月底,工程量报甲方审核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算造价5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经甲方确认甲方支付10%工程款,2005年底(农历)支付到预算总价的70%,剩余部分造价中的100万元(若不足乙方补足100万元,5%保修金除外)用于折抵房款,若还有余款在2006年6月底前付清。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满一年后退还80%保修金,二年后退还剩余的20%保修金。若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乙方工程款时,甲方按银行同期双倍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并确认后相应顺延工期。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另外双方就外墙干挂、玻璃幕墙工程单价、工期、付款方式又作了相应的约定:工期为2005年8月1日进场施工,2005年10月1日完工;付款方式为乙方干挂外墙龙骨安装完成,乙方编制预算报甲方预算科审核后,甲方支付外墙工程预算价2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甲方再支付30%工程款,竣工验收后,甲方再支付20%工程款,剩余部分待决算后留5%作为保修金,其他条款与主合同相同。合同签订后,晟元公司进场施工,于2005年12月28日完工。该工程获得2007年金华市建设工程双龙杯。晟元公司于2006年4月初向申华公司提交竣工决算资料。晟元公司已收到涉案工程的工程款13768079元。因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造价存在争议,经晟元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浙江八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争议事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载明:本工程初步鉴定结算共计13851752元。另有11项工程双方有争议未计鉴定造价。因该鉴定结论不完善,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原审法院将案件退回浙江八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补充鉴定。2009年3月19日,该公司出具补充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本工程鉴定造价共计15435008元,其中无异议部分(除第三部分外)造价14053789元,有异议部分造价1381219元。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为14917780.06元,扣除申华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3768079元,尚欠工程款1149701.06元。
另查明,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量的变更情况,结合2005年12月17日申华公司出具的关于酒店装修验收的通知,同年12月28日晟元公司要求申华公司接收申华酒店装修工程,申华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等情况,本案装修工程不存在工期延误问题。
又查明,在本案诉讼期间,晟元公司与申华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二条约定:尚欠工程款〔工程总价款(按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数额)扣除2006年6月30日前申华公司已支付部分〕申华公司同意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按月息一分五支付利息给晟元公司,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止。
2007年8月9日,晟元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申华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0377022.6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89761.95元(按月息1.5%计算至2007年7月30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双倍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止),并由申华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起诉后,因申华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500000元,晟元公司将上述请求中尚欠工程款金额变更为7877022.61元,利息不变。申华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晟元公司返还多付工程款2143774元及未到期保修金581215.25元,并支付自2007年9月12日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按月息一分五计算)。2、反诉诉讼费用由晟元公司承担。2007年9月27日,申华公司增加反诉请求,要求判令晟元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680000元,并从已付工程款中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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