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提字第54号(3)
再审被申请人黄玲玲在再审庭审中答辩称:一、陈文丰称黄玲玲房屋过火面积约为20平方米、总损失不超过15万元的事实不客观。黄玲玲房屋主要着火位置发生在主卧室,但着火后房屋温度极高,其他部分均受到高温和浓烟的薰烤,后灭火时被高压水冲刷,经积水浸泡,房内装潢已基本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根据永嘉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现场勘查报告和火灾现场照片,黄玲玲房屋东南侧主卧室着火严重,房内物品全部烧毁,墙体、墙面和框架毁坏严重。以日常生活经验推断,可知黄玲玲房屋过火面积不可能仅为20平方米。事实上,房内的装潢已全部损坏,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相关损失包括:1、装潢损失100500元和灯具、厨具、家电等用品106904元。陈文丰及其一审特别授权代理人在2007年5月17日的谈话笔录及诉讼中对这两项损失没有异议,原判认定合法、合理。2、自购材料92795元。黄玲玲一审中提交的装潢工程预决算书注明地砖、面砖、抛光砖、防盗门、五金、开关、锁等材料由黄玲玲自购,这与黄玲玲提交的自购材料清单能够相互印证,自购材料92795元没有包含在100500元装潢费用中。3、房租损失。2007年2月5日,黄玲玲的房屋已装潢完毕,至2007年12月17日一审判决时已历时10个多月,且判决后还需重新装潢,实际不能使用房屋有一年多时间,此项损失客观存在,在诉讼中黄玲玲增加了该诉讼请求。4、拆除、加固、修复费用(整修费用)90000元。火灾不仅使房屋的装潢受损,而且使房屋原有的墙体、墙面、水泥框架、内设置线、窗户等设施损坏,今后不仅要清理、拆除已损坏的设施,还需要对墙体、框架等加固、修复。这部分费用与上述装潢费用属于不同的损失,因鉴定费用高,当事人均要求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故酌情考虑90000元合理。5、减值损失70000元。黄玲玲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00多万元,酌情认定火灾后减值损失70000元已偏少。6、雇用人员工资及业主事后处理、协调的误工费用10000元。黄玲玲在外经商,装修中雇用他人,支出了工资。事故发生,黄玲玲多次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也造成误工损失。这部分损失客观存在。综上,原判认定以上损失合法、合理。二、原判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火灾事故是陈文丰违法燃放烟花行为造成,黄玲玲有权要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般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不是产品质量缺陷损害赔偿案件,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正确的。陈文丰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理由明显不成立。三、原审判决陈文丰承担85%的责任合法合理。火灾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是陈文丰在住宅楼相隔距离约5米处燃放高射程的烟花。大管家物业公司事前没有及时制止陈文丰燃放烟花,事后施救不力,没有完全履行管理义务,与火灾事故和损失扩大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和原因比例,陈文丰显然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原审判决陈文丰承担8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四、原审判决陈文丰折价赔偿损失正确。本案毁损的物品没有恢复原状的条件,客观上不可能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黄玲玲可以直接要求折价赔偿损失。现陈文丰提出恢复原状乃强词夺理。五、原判没有超出诉讼请求。六、本案一审程序合法。综上,再审申请人陈文丰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合理,请求维持原判。
再审被申请人大管家物业公司答辩称:1、再审申请人陈文丰燃放的烟花爆竹属不合格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合格产品产生的责任应归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与大管家物业公司无关。2、大管家物业公司与陈文丰于2006年11月23日签订的华达广场(临时)业主公约第九条规定小区内禁放烟花爆竹。2007年2月5日陈文丰为乔迁新居私自燃放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属于违法违规的侵权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理应由侵权人自己承担,不应归责于大管家物业公司。3、本案火灾发生前大管家物业公司的保安曾积极劝阻陈文丰燃放烟花爆竹。火灾发生时当值保安积极实施灭火,迅速打电话报警,已经尽最大的努力来维护业主财产安全,并有效减少财产损失。大管家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原一、二审判决大管家物业公司对火灾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4、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火灾损失49万余元明显过高。请求再审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改判大管家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中,再审申请人陈文丰及再审被申请人黄玲玲、大管家物业公司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核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陈文丰于2006年11月23日签字的《华达广场(临时)业主公约》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小区内禁放烟花爆竹。2007年2月5日陈文丰乔迁新居永嘉县瓯北镇华达大厦B幢3103室,从8时左右开始,陈文丰在华达大厦大院内B幢东南侧正门口距大厦约5米处,燃放鞭炮、烟花,其中两个带有外纸箱的长、宽、高分别为40×40×55厘米的25响烟花发射高度超过二十四层楼。陈文丰燃放烟花爆竹前,大管家物业公司保安曾经劝阻,但未有效制止。8时20分许,大管家物业公司保安看到华达大厦B幢十几层的住户家有烟从窗户冒出来,即报告公司、前往施救,并于8时25分报警,随后消防人员赶到现场灭火。2007年2月16日永嘉县公安局(永)公消认[2007]第01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8时20分许,华达大厦B幢1503室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42.6平方米;该起火灾是由于燃放的烟花飞溅入华达大厦B幢1503室的东南侧主卧室内引燃可燃物所致。华达大厦B幢1503室为黄玲玲所有,刚委托温州名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艺公司)装修完毕。装修合同约定由名艺公司包工包料施工,业主自购部分材料,总价款为100500元。黄玲玲实际支付名艺公司工程款82060元,并自购部分材料。房屋内部分财产已烧毁,未被烧毁部分因烟熏火燎及消防灭火已基本上不能正常使用,其中主卧室的南面窗户位置烧毁程度最为严重,南面整个窗户已被烧毁,窗户框架部分已掉落,窗户上部的水泥已掉落,露出水泥框架。失火后,因三方协商未成,黄玲玲于2007年3月19日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陈文丰赔偿其华达大厦B幢1503室火灾损失737856元(包括装修费100500元、自购材料费92795元、灯具7840元、家具12000元、用具36410元、厨具27174元、家电21480元、零星购置2000元、装修无发票支出10000元、拆除修补费30000元、业主误工及其他损失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房损费277650元)。2、判令大管家物业公司赔偿部分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陈文丰、大管家物业公司负担。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黄玲玲对火灾损失737865元的组成作了调整,即拆除修补费调整为101200元,其他损失(业主误工、租金)调整为35000元,精神损失费调整为30000元,房损费调整为261465元,其他项目损失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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