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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提字第54号(5)

一、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四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永嘉县人民法院(2007)永民瓯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变更永嘉县人民法院(2007)永民瓯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文丰赔偿黄玲玲财产损失335729.1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其他诉讼费900元,合计13300元,由黄玲玲负担5258元,陈文丰负担6042元,大管家物业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黄玲玲负担1819元,陈文丰负担4381元,大管家物业公司负担6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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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卢 世 昌


审判员

袁 松 杰


代理审判员

田 建 萍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文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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