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提字第54号(5)
一、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四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永嘉县人民法院(2007)永民瓯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变更永嘉县人民法院(2007)永民瓯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文丰赔偿黄玲玲财产损失335729.1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其他诉讼费900元,合计13300元,由黄玲玲负担5258元,陈文丰负担6042元,大管家物业公司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黄玲玲负担1819元,陈文丰负担4381元,大管家物业公司负担6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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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卢 世 昌
审判员
袁 松 杰
代理审判员
田 建 萍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文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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