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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提字第22号(2)

海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与海天公司之间存在转包关系的是娄长根;一审据以认定工程价款的工程量清单是海天公司与第四公司的工程计量,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该工程量清单包括了建筑材料款,此外任如兴施工队曾经使用海天公司提供的机械和其他材料,即使结算工程款,也应扣除材料款及机械使用费;娄长根并未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任如兴,任如兴只是工地的施工管理人员,无权请求海天公司支付工程款。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任如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第四公司在承建杭新景高速公路龙游支线建德段SLC1标段工程期间,于2004年8月10日将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海天公司下属丽水分公司施工。海天公司又就其中的防护工程与娄长根签订承包合同。后娄长根又将部分工程口头转包给任如兴。现任如兴主张其与海天公司工地负责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其承包防护工程,要求海天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03619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任如兴以其与海天公司存在口头分包合同为由,要求海天公司作为分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海天公司否认其与任如兴之间存在任何口头分包合同,故任如兴应就此主张提供证据。但任如兴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是防护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不能证明其与海天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故其以与海天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为由,要求海天公司支付工程款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建德市人民法院(2007)建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任如兴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2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55元,均由任如兴负担。

2008年3月25日,任如兴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海天公司支付任如兴案件受理费6168元。申请再审理由主要是:1、本案的事实是海天公司是合法承包主体,海天公司和娄长根之间的转包关系无效,任如兴是实际施工人。2、娄长根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认可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任如兴,海天公司也予以认可。同时,娄长根表示,如海天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任如兴,娄长根没有意见。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海天公司尚欠工程款的事实存在,任如兴要求海天公司支付工程款无任何不妥。二审法院只凭合同相对性原则,忽视了娄长根同意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任如兴的情节,虽在二审中,娄长根受海天公司指示变更陈述,但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应采信娄长根在一审中的陈述,且直接支付工程款给任如兴,并不损害海天公司的利益。4、任如兴为完成施工,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至今仍欠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数十万元未付,经济已十分困难。二审偏离客观事实,片面做出判决,违背法律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5、一审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数额,是参照海天公司和娄长根的合同计算出来的,该合同涉及过多的管理费,任如兴实际对此有异议,因无力交纳上诉费用而未上诉。

再审被申请人海天公司在本院再审庭审时答辩称:1、海天公司是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娄长根,任如兴只是娄长根的工程管理人员,而非娄长根的承包人。此点娄长根已在二审庭审中予以明确,任如兴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娄长根的再承包人。2、即使任如兴是娄长根的再承包人,由于海天公司、娄长根就工程材料、费用往来都有明确的结算,任如兴要求海天公司支付其报酬缺乏法律依据。3、本案中已支付的4万元工程款是海天公司根据娄长根的授权支付的,但并不意味着海天公司、任如兴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任如兴主张娄长根是根据海天公司的指示变更陈述,缺乏依据。4、2007年6月3日,海天公司和娄长根进行结算,海天公司尚欠娄长根103671.08元,请求驳回任如兴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一审第三人娄长根在本院再审庭审时答辩称:其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海天公司应与其结算,其委托任如兴管理案涉工程,并支付给任如兴工资。请求驳回任如兴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了请人胡勇兵、胡勇、王金彩因

再审申请人任如兴及再审被申请人海天公司、一审第三人娄长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再审经审理,除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还查明以下事实:2005年9月23日,海天公司下属丽水分公司又将所承包工程中的“浆砌护坡挡土墙,浆砌截水沟及其他附属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娄长根施工,约定工程价款为海天公司按中标价收取17%的管理费(不包含税金)后为娄长根的承包价。付款方式为娄长根按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完成所属工程,经海天公司计量,娄长根所做完工的工程量在第三个月的20日支付70%,海天公司扣除由海天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注:含场地内海天公司拥有的石料,如娄长根要用海天公司拥有的石料按每立方25元价格计算给海天公司,运输费用由娄长根自负,及机械使用费给予扣除)并扣5%的质量保证金两年后结算。娄长根所实完工的量在总体完工后,三个月内付10%,扣除17%,经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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