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提字第26号(4)
证7-8拟证明中铁四局与联顺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中铁四局质证认为,证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协议上的签字不能确定是否我方人员签字,且该协议只是中铁四局与赵剑伟的合作协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只能证明赵剑伟不是中铁四局的职工,只是中铁四局的包工头;对证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协议上加盖的印章不能证明是中铁四局项目部的印章,同时仅是中铁四局与赵剑伟合同的一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只能证明赵剑伟不是中铁四局员工的事实;对证3是否真实不清楚,且与中铁四局无关;对证4的真实性有异议,中铁四局已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对证5的真实性有异议,该施工月报是赵剑伟的聘用人员西鹏制作的,不是中铁四局制作的;对证6认为是联顺公司单方申请鉴定的,且比对样本也是联顺公司单方提供的,不予认可;对证7、8认为记载的内容是不真实的。
中铁四局提出以下新的证据材料:
1、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杭公江刑立字(2009)第2187号立案决定书一份,拟证明公安机关已对中铁四局项目部被伪造印章案立案侦查。
2、2005年9月5日,中铁四局与赵剑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拟证明中铁四局已将包括案涉工程在内的杭州市丁桥东单元配套道路(二、三号)工程大包给赵剑伟,合同总价为6889025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含所有不可预见费用,包括材料涨价各种调整等,最终计价的确定以业主最终审计价总量批复扣除上交的管理费、规费(扣除按实际缴纳的费用)、税金后向乙方结算计价,和赵剑伟的结算以现场完成的工程量验工计价并扣除甲方管理费用(计价的金额总价的2.5%,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规费、税金),变更收取总额5%的管理费用,扣留总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进行,该合同中包含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
3、中铁四局与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中铁四局中标杭州市丁桥东单元配套道路(二、三号)工程合同价为7065667元,扣除2.5%的管理费后,即为中铁四局大包给赵剑伟的合同总价6889025元。
4、中铁四局与赵剑伟的《工程结算单》,拟证明中铁四局与赵剑伟的结算总价为9725100元,管理费为333128元。
5、中铁四局与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拟证明中铁四局与业主的结算总价为9725100元,中铁四局已将所有工程量结算给赵剑伟。
6、中铁四局与赵剑伟的《丁桥配套工程结算、扣款、拨款一览表》及附件,拟证明中铁四局支付赵剑伟工程款及扣除管理费等共计9321413.7元,现中铁四局只尚欠赵剑伟质保金403941.5元。
7、中铁四局与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公司签订的《明细表》,拟证明业主共支付中铁四局款项9725100元,扣除管理费333128元,中铁四局已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赵剑伟。
8、2008年4月8日,联顺公司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一份,拟证明联顺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承认中铁四局已将案涉工程大包给赵剑伟,赵剑伟仅是中铁四局的分包队伍,并非中铁四局的单位项目负责人。
9、联顺公司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该合同与联顺公司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相同,但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均系伪造,唯一不同的是该合同每页上有赵剑伟、张路的签名,前述二份合同均与联顺公司向再审法院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相同,可见三份合同均系伪造,中铁四局并未与联顺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
10、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7)江民一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杭民一终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拟证明中铁四局在本案案涉工程中,只刻制了一枚“中铁四局杭州丁桥东单元道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即中铁四三办(2005)24号文件中的印章,联顺公司对此也认可,赵剑伟、张路等人均不是中铁四局单位项目负责人,其无权对外代表中铁四局,中铁四局支付给联顺公司的款项系根据他人指示付款。
11、2007年3月21日,赵炳祥出具的《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赵炳祥系赵剑伟的委托人,中铁四局已将案涉工程大包给赵剑伟,赵剑伟施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其自行负担,赵剑伟、张路向再审法院提交的证人证言系虚假的。
12、《员工工资支付单》,拟证明王春长、储刚的真实签名情况,联顺公司提交的施工月报上王春长、储刚的签名系他人伪造,该施工月报系虚假,并非中铁四局制作的。
13、《丁桥东单元配套道路沥青路面费用表》,拟证明中铁四局对于沥青费用的投标总价为2236052元,业主给中铁四局的最终计价为2236052元,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后,最终所有计价2024007元均全部计量给赵剑伟。
14、史学军证言,主要内容:其是中铁四局项目部的经理,在中铁四局中标杭州市丁桥东单元配套(二号路、三号路)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赵剑伟,其中已包含本案沥青部分,中铁四局只负责监管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从未与联顺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拟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全部大包给赵剑伟,中铁四局没有与联顺公司签订过任何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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