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提字第26号(6)
综上,再审申请人联顺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其提出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一终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
联顺公司已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22954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世 昌
代理审判员 周 红 敏
代理审判员 田 建 萍
二○○九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文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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