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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111号(3)
四、驳回山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81995元,由山口公司、春明公司各负担4099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卢 世 昌
代理审判员 周 红 敏
代理审判员 田 建 萍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 文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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