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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终字第117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民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彬,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满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579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嘉璐、朱耀文,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杨明亮,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周彬,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石初光,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良亮,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上海满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经济合作社、原审被告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8)甬民一初(房)字第7号民事判决,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2006年10月10日,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家村委)、象山县丹西街道杨家村(以下简称杨家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杨家村合作社)与上海满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异公司)签订《丹西街道杨家村村级建设留用地开发项目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为促进丹西街道杨家村村级建设留用地的开发进程,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有关精神,同意杨家村丹河路北面、天安路西面的净用地面积22亩(土地四址坐落以规划部门提供的红线图为准)村级建设留用地进行项目开发。经杨家村要求将该项目开发权按有关规定转让给满异公司,双方就具体事项充分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价款。(一)该项目为杨家村村级建设留用地,根据杨家村村民公决结果精神,土地转让地价确定杨家村净收益为每亩120万元,转让净收益为2640万元。(二)满异公司不支付杨家村超过每亩120万元以外的任何费用。二、该项目办理土地开发权证时,地块用地性质以政府部门核定为准,涉及到土地征用费和相关税费由满异公司承担并直接缴付政府有关部门,与杨家村无涉。三、付款方式。(一)本协议签订次日由满异公司支付定金200万元,15日内支付杨家村土地转让总价款的50%的余款。(二)在杨家村留用地政策处理完毕前提下,剩余50%款项在12月1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若12月10日前杨家村政策处理未完成,则在政策处理完毕后10日内付清余款。四、满异公司支付首期土地转让总价款的50%后,杨家村无条件同意并协助满异公司在该项目地块上实施项目开发工程建设,但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包括满异公司实施的塘渣回填、砌筑围墙等工程)。如有杨家村村民干扰满异公司项目工程建设的,杨家村应负责处理,若由此造成满异公司停工及其他损失的,由杨家村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五、满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清剩余土地款项时,杨家村有权要求满异公司停止该项目工程施工,待付清应付款项后再可复工。六、违约责任。(一)杨家村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将该项目土地交给满异公司开发协助使用的,杨家村一次性赔偿满异公司违约金1320万元的利息,返还本金。(二)满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付清款项的,则满异公司赔偿杨家村相应的损失。七、本协议象山县丹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丹西街道)为鉴证方。在该项目土地转让、办理土地开发权证手续及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丹西街道为双方进行协调。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杨家村与满异公司商定后成文并经鉴证方鉴证同意,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九、本协议一式十份,自杨家村、满异公司及丹西街道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报县政府、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建设局、丹西街道等部门各一份,杨家村与满异公司各二份。丹西街道作为鉴证方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和盖章。同日,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与满异公司签订《丹西街道杨家村村级建设留用地开发项目转让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为使《丹西街道杨家村村级建设留用地开发项目转让协议书》落实到位,就原协议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一、受让方必须按法定程序参与拍卖。二、该地块即使市场价低于每亩202万元,受让方必须以每亩202万元价格拍下。作为对等条件当拍卖价高于每亩202万元,低于每亩222万元价位时,仍按202万元计算;当拍卖价高于每亩222万元时,高出每亩222万元部分的40%金额由受让方缴纳给政府。三、当该地块拍卖价低于每亩202万元,受让方已支付款项捐赠给丹西街道公益事业建设。丹西街道亦作为鉴证方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和盖章。协议签订后,满异公司分别于2006年10月10日、10月30日及2007年1月17日支付给丹西街道下属财政所200万元、1120万元、1320万元,该财政所收到款项后分别以杨家村留用地出让定金、杨家村留用地出让金、暂收款名义出具往来款票据各一份。2006年10月12日、10月27日及2007年1月18日,杨家村以杨家村合作社名义出具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120万元、1320万元收据各一份给丹西街道财政所,该财政所分别于2006年10月12日、11月1日及2007年1月22日分别拨入杨家村在丹城信用社开立的银行帐户200万元、1120万元、1320万元。之后,因杨家村部分村民不同意村级留用地转让并进行上访,上述项目转让协议未履行。杨家村未单独就本案涉及的村级留用地转让进行民主表决程序。满异公司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09年4月22日为60896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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