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终字第117号(2)
2008年9月22日,满异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丹西街道继续履行合同。二、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丹西街道支付违约金3706608元。三、诉讼费由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丹西街道负担。2009年4月16日,满异公司以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在庭审中表示本案土地转让程序不合法,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确认为无效等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一、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二、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返还满异公司已经支付的转让款2640万元。三、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支付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4月22日的利息为6089638元)。四、丹西街道承担返还以上款项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处置,应经过村级民主表决程序。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与满异公司签订杨家村村级建设留用地转让协议,属于杨家村对村级建设留用地的处置,该处置方案应由杨家村合作社成员或社员代表经过村级民主表决程序,并经杨家村合作社成员或社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虽该村级建设留用地转让协议载明转让系经村民公决,但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在与满异公司签订该村级建设留用地转让协议之前或之后,未单独就村级留用地处置方案进行村级民主表决程序,应认定该村级留用地转让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对造成村级建设留用地转让协议无效存在过错,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不仅要返还满异公司已支付的转让款,还要赔偿满异公司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满异公司所支付的转让款至今已超过二年,满异公司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辩称满异公司诉请的利率过高,与事实不符,难以采纳。至于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提出其存在损失,因未提起反诉,不属本案处理范围。丹西街道系作为鉴证方在该村级建设留用地转让协议上签字和盖章,不是协议主体,满异公司要求其承担还款及赔偿责任,理由不足,难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与满异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所签订的《丹西街道杨家村村级建设留用地开发项目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二、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返还满异公司转让款2640万元。三、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赔偿满异公司利息损失6089638元(已计算至2009年4月22日,之后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四、驳回满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三项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248元,由杨家村委、杨家村合作社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杨家村委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完整,导致判决有失公允。一审法院对案涉协议效力认定仅从“集体所有财产的处置,应经过村级民主表决程序”进行分析,忽略了导致协议无效的其他重要因素。从案涉土地性质看,除了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外,还属于村级留用地,对于国有或是集体土地不得违法转让。退一步讲,即便杨家村委有权转让村发展留用地项目,对于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还需办理征用和国有出让手续。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天,案涉土地一直处于无法耕种被撂荒状态,根据往年的土地收成,仅案涉土地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00余万元,如果用于土地开发,损失将会更大。杨家村委、满异公司对导致协议无效都有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将责任全部强加给杨家村委有失偏颇,满异公司应承担协议无效的主要过错,其除了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杨家村委的经济损失。(二)满异公司应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根据协议第四条规定,满异公司在支付了首期款项后,即对案涉土地实施了塘渣回填。即便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作出返还判决,根据公平原则,满异公司也应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判第三项,驳回满异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2、满异公司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
被上诉人满异公司辩称:1、由于杨家村委违反“集体所有财产的处置,应经过村级民主表决程序”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完成民主程序的责任在杨家村委,且杨家村委在合同中表述“转让系经村民公决”,杨家村委过错明显,故合同无效责任应归属杨家村委。杨家村委占用满异公司2640万元款项两年多时间,一审判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是正确的。2、杨家村委收取2640万元款项后,不积极向满异公司提供土地,反之也不去耕种,任凭土地撂荒,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反过来又将责任推给满异公司,白用别人的钱还要别人赔偿,缺乏依据,要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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