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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提字第52号(3)

再审申请人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杭州中院执行局给民一庭函的内容严重失实,且在本案判决下达一周即2008年2月28日,该院下达(2007)杭执监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向省农发行发出的限期腾空占用房屋的通知。况且省农发行最多占用800多平方米,而非中艺公司竞得的所有房产都无法取得和使用。中艺公司自2004年10月起即已实际掌控案涉房产并在使用、出租、出售案涉房屋。2、中艺公司对其系案涉物业业主并无异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业主应依法承担物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二审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1、撤消杭州中院(2007)杭民一终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2、维持下城法院(2007)下民一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3、中艺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再审被申请人中艺公司针对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辩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案房产比较特殊,属于杭州中院委托公开拍卖的房产,中艺公司竞得后,因省农发行占用其中800余平方米及通往地下车库的电梯和消防通道,导致整层房屋无法实际取得和使用,中艺公司多次要求杭州中院督促省农发行腾空所占房屋,杭州中院发出通知后,省农发行提出异议,致使中艺公司一直未能实际取得和使用案涉房屋。2008年8月13日,杭州中院派人向中艺公司现场交付,现场交付笔录可以证明案涉房产交付时间是2008年8月13日。8月13日交付后,中艺公司按规定支付了物业管理费。要求驳回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物业公司提出一份新的证据材料,即杭州中院(2007)杭执监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2007年5月25日向省农发行发出的通知已被撤销。

再审被申请人中艺公司提出以下新的证据材料:证1、2008年8月13日的(房屋)交付笔录两份;证2、交纳2008年8月20日至11月19日的物业管理费的发票,以上证据拟证明中艺公司接受房屋时间及接受后交纳了物业管理费。

中艺公司对物业公司提出的前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裁定仅是对案涉房屋争议的说明,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已经交付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物业公司针对中艺公司提出的前述证据材料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证1不能达到中艺公司所要证明的目的,在房屋拍卖后就已经交付了,该交付笔录并没有说明是首次对房屋的交付,物业公司认为是第二次交付,对真实性有异议。证2只能证明中艺公司交付了2008年8月20日至11月19日的物业管理费,并不能证明其交付房屋以后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也不能达到中艺公司所要证明的目的。

本院审查认为,物业公司提出的前述证据、中艺公司提出的证1 ,均系杭州中院作出;物业公司对中艺公司提出的证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所显示内容与案涉房屋有关,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采用。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04年6月22日的杭州中院(2002)杭法执字第183、307号民事裁定书记载,因杭州双牛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双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依法对已查封的杭州双牛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凤起路A-9号地块在建工程双牛大厦裙房第一、二、五层房产进行拍卖,由中艺公司等竞得,裁定在建工程双牛大厦裙房第五层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依法归中艺公司所有。拍卖特别须知记载拍卖的第五层建筑面积为3085.14平方米。

2005年5月1日、2006年5月1日,物业公司与杭州双牛大厦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了双牛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双牛大厦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分别为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计收。一次预收三个月,以后每期缴费日定在上期末月15号至每期的首月15号前。对逾期缴纳者,物业公司以逾期之日起按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二按日加收滞纳金。双牛大厦部分业主使用了双牛大厦房屋。物业公司按约从事了委托管理事项。期间,中艺公司以业主身份参与了涉及双牛大厦的一些活动。2007年8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因物业公司要求,对双牛大厦裙房第五层现状进行拍照并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案涉房屋内放置有餐桌椅、煤气灶具等物品。

2007年3月13日,杭州中院作出限期腾空占用房屋的通知,要求省农发行腾空所占用的五层A、B座中的房屋。省农发行接到该通知后,向杭州中院提出异议。同年8月20日,中艺公司向杭州中院执行局提出报告,要求解决房屋被省农发行占用事宜。11月15日,杭州中院执行局出具给杭州中院民一庭的函中载明,由于涉及开发商、房管部门及生效判决等多方面因素,案情比较复杂,对异议至今尚未结案,因此造成竞买人中艺公司竞得的房产无法实际取得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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