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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提字第1号(4)

对蒋易成提出的上诉,林芸、叶磊及冠华公司均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蒋易成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补充协议,欲证明蒋易成在2004年时已将购房款全部付清,不存在拿林芸、叶磊的钱支付购房尾款的事实。2、杭州市明皓司法鉴定所司法文书检验鉴定意见书,欲证明冠华公司在补充协议上加盖了一直在使用的合同修正章,补充协议有效;冠华公司一直在使用售楼部的公章,冠华公司对以香樟公寓售楼部名义签订的协议是认可的,包括3月15日、8月1日签订的备忘录也是冠华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冠华公司收到了蒋易成代林芸、叶磊支付的644966元房款,蒋易成并没有将林芸、叶磊的钱拿来抵作自己的房款,其取得404室产权的行为合法有效。经质证,林芸、叶磊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补充协议是第三人和蒋易成签订的,与他们无关,该补充协议不能证明有3月15日、8月1日备忘录的事实存在,一审判决对该两份备忘录作出的认定是正确的。冠华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补充协议上所盖的香樟公寓售楼部的章其从未刻制或使用过,是蒋易成自行伪造的。对补充协议上盖的修正章是独立的,仅凭修正章不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冠华公司从未收到过蒋易成所称的404室的房款。冠华公司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足以支持蒋易成所要证明的对象,香樟公寓售楼部的章实际在蒋易成手上,除非蒋易成有其他的与本案无关的有该印章的文件证明冠华公司有该枚在使用的印章。合同修正章不是代表公司意思的正式印章,该修正章的使用比较随意,所以加盖合同修正章不能证明该文本确实是由冠华公司出具的。林芸、叶磊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公章同一不能改变备忘录上的章是虚假的事实。两份备忘录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但鉴定结论却认为两份备忘录形成的时间是一致的,所以备忘录存在虚假之处。对合同修正章的意见同意冠华公司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证据1对于修正章的真实性具有证明效力;证据2属于新证据,林芸、叶磊及冠华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且与本案讼争的付款事实有关,故具有证据效力。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林芸、叶磊与冠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没有直接向冠华公司付过款项。2004年8月1日冠华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出具给林芸、叶磊及蒋易成一份备忘录,载明:“我方经我公司授权并代表我公司于2004年7月21日最终与贵方商定文苑路360号404室商品房买卖事宜时,贵我双方君子口头协议中明确约定:最迟延期到2004年8月1日贵我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贵方必须一次性无条件付清该房总价款1048966元中除银行按揭款404000外的所有购房首付款现金人民币644966元整,而贵方今因未履约付款,故我公司只能按照贵我双方2004年7月21日君子口头协议,现要求贵方介绍人蒋易成先生以担保金的形式代替贵方垫付该首付款,以保证贵方切实按时履行合同和所有君子口头协议。我方代表我公司现收到贵方介绍人蒋易成先生以担保金形式代贵方垫付的该首付款现金人民币644966元整。但按照贵方和我方2004年7月21日君子口头协议,如果贵方事实上未曾授权或确认贵方介绍人蒋易成先生为贵方全权委托付款人,那就仍然必须请贵方本人马上将该首付款直接汇到我公司全权代表售楼部李玉敏经理建行龙卡上,然后由我公司直接退还贵方介绍人蒋易成先生现代贵方垫付之款;反之,如果贵方事实上已经授权或确认贵方介绍人为贵方全权委托付款人,那就请贵方本人马上将该首付款直接汇给蒋易成先生,并由蒋易成先生对此亲自书面出具收据以确认!则从此以后凡涉及贵方付款事宜,我方一概直接通知贵方介绍人和全权委托付款人蒋易成先生。……鉴于贵方今未履行付款之事实,为操作安全、避免纠纷、对大家负责起见,我方代表我公司特此签发本备忘录、同时将该合同价内首付款收据(号码0313319)复印件盖章,一并交贵方介绍人蒋易成先生代收为据,我公司对蒋易成先生现代贵方垫付之款现金人民币644966元则不再另行出具收据。冠华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在该备忘录上加盖了公章。同时,蒋易成收到加盖了冠华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公章(编号为0313319)的收据复印件。二审期间,蒋易成为证明冠华公司使用过香樟公寓售楼部的公章,曾在(2006)杭民一初字第4号案件中,申请对《补充协议》上的修正章和该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修正章、《补充协议》上香樟公寓售楼部的公章和2004年8月1日备忘录等文件上的香樟公寓售楼部公章是否为相同的印章进行鉴定。二审法院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1、《补充协议》末页上“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修正章”的印章印文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修正章”的印章印文系同一枚印章加盖形成。2、《补充协议》末页上“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的印章印文与2004年8月1日备忘录等文件上“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印章印文系同一枚印章加盖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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