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浙民提字第1号(7)

张幼明陈述:1997年到冠华公司物业部,2000年改制为香樟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做到2004年出来。现为赞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不清楚冠华公司有几个部门,接触的是物业部、售楼部、工程项目部、财务部四个部门。冠华公司在文苑路香樟公寓小区只有物业部、售楼部、项目工程部三个部门,三个部门各有一个公章。2002年以后物业部在香樟公寓会馆,售楼部在其他地方。在联系单上见过冠华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公章,在李玉敏手里,不清楚冠华公司有没有综合经营部,没有看见过综合经营部公章。三个部门印章大小分辨不出来,感觉上是一样的,对印章的风格说不出来。张幼明在辨认2005年3月23日《协议》上的三个印章后,马上回答看到过《协议》上右边的印章(右上为冠华公司综合经营部印章,右下为浙江建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后以没看仔细为由改口“看到过左边的章”(冠华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印章)。

经庭审质证,叶磊首先认为再审被申请人蒋易成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不属于新证据,不同意质证。在保留不同意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发表以下意见:证据1,协议的主体是冠华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和浙江建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但协议上有四个印章,要求鉴定这四个印章是否同时形成。从字迹上看,协议内容与乙方的签名近似,“壹万元定金已付.2005.3.24.”的文字和整体文字完全不同,且没有标注是谁写的。就内容来讲,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这是407室的协议,讼争房屋是404室。证据2,发票没有原件,不能质证。证据3,属于周明荣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4,内容上没有直接证明蒋易成在2004年8月1日把65万元交给了冠华公司。证据5,与证据4一样,林茹只能证明她在2004年8月1日看到蒋易成背双肩包进门,不能证明蒋易成交付了房款。证据6,赵欣没有看到蒋易成把钱交付给李玉敏。证据7,陈伟彦的证词,内容中没有陈述他看到蒋易成交付款项给李玉敏。证据4-7都不能证明蒋易成已经将钱交付李玉敏。证据8,实际上也是证人证言,如果证人不到庭作证,不能采信。证据9,张幼明没有权利做这个事实说明。证人不到庭,无法确认真实性。证据10,需要证人到庭。即使真实,只是证明2004年7月30日把钱给了陆文革,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证据11,需要证人到庭。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蒋易成的待证事实。

林芸的质证意见与再审申请人叶磊的质证意见一致。

冠华公司认为,这些证据形成比较早,不属于新证据,但可以就这些证据进行质证。证据1,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对该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冠华公司从来没有香樟公寓售楼部字样的公章。本案中对冠华公司不利的东西都是以售楼部公章的名义出具的。售楼部有一枚章,是综合经营部印章。而且该证据是有矛盾的,形成时间是2005年3月23日,当日支付定金壹万元,没有必要再用售楼部公章加注“壹万元定金已付”,所以希望对两枚公章(冠华公司综合经营部公章和冠华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公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用以证明冠华公司不存在香樟公寓售楼部公章。证据2,没有提供原件,且与本案没有关系。证据3-7以及证据9-11,都是言词证据,存在瑕疵:(1)对这些言词证据是否本人所写表示怀疑。(2)证明内容惊人一致,有违常理。(3)有必要对这些证人是不是当时的在场人进行调查。如果证人不到庭作证,不能采信。证据8,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周明荣、张幼明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叶磊、林芸认为,周明荣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对合同签订时间一点概念都没有,其在书面证言中讲的“一直”与当庭陈述的“一次”矛盾,所以书面证言是错误的。张幼明以背诵方式讲了事实说明中的基本内容,其对冠华公司三大部门公章的陈述与周明荣的陈述矛盾,售楼部一直使用综合经营部的章,所以张幼明的证词不能采信。冠华公司认为:对周明荣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1)周明荣在庭审中给人的感觉是记不清了,他写的事实证明是不准确的。(2)他写的事实证明有三个明确的谎言:一是售楼部一直使用冠华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公章,这个意见他是听人说的,他自己仅仅见过一次,听人说的是不能作证的;二是他和蒋易成在2007年就有过协商,谈论过冠华公司,但他记不清了,看到事实证明后全部记起来了;三是他对签订几份合同、付款时间、签字人是谁,都记不清了,但事实证明上他说所有人都不肯签名。所以请求对周明荣的事实证明不予采信。对公章的真实性,要求从形成时间来确定真实性。该证人是不诚实的,他的证言不应采信。对张幼明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张幼明在法庭上说冠华公司没有综合经营部,物业部、售楼部、工程项目部三个部门各有一枚公章,但他第一眼认定的是综合经营部公章,也就是说他与周明荣的证言出现矛盾,出现售楼部有两枚公章,两个必有一真。对张幼明的身份不持异议,他工作了七年,知道冠华公司四个部门,认识综合经营部公章,得到了蒋易成、周明荣、冠华公司的确认,所以该公章应该予以确认,售楼部公章则有待确认。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