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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民提字第1号(8)

对蒋易成在再审中的举证,本院认为,证据2、8,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证据7,属于书面证人证言,在本院准许其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不出庭作证,视为拒绝出庭作证,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证据4-6和10-11,系蒋易成用来证明其代叶磊、林芸将65万元购房款支付给冠华公司的书面证人证言,但这些书面证人证言的内容均不能证明蒋易成已将65万元现金交付给冠华公司,故对这些书面证人证言不予采纳。证据1、3、9以及周明荣、张幼明的庭审证言,系蒋易成用来证明冠华公司一直使用冠华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公章的书证、证人证言。对证据3及周明荣的庭审证言,因周明荣对《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前后回答不一,对合同主体加盖印章情况前后回答不一,且书面证词与庭审证言存在矛盾,故证据3与周明荣的庭审证言缺乏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纳。对证据9及张幼明的庭审证言,因张幼明在辨认《协议》上的印章后,第一反应是对冠华公司综合经营部印章有印象,后以没看仔细为由改口看到过冠华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印章,故证据9及张幼明的庭审证言缺乏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纳。证据1,从形式上看,《协议》的甲方为“杭州冠华房地产公司香樟售楼部”,甲方印章为“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综合经营部”,且加盖两次。2005年3月23日签订协议,约定当日支付定金壹万元,房屋总价为122.8万元,发票面额为477993元。协议左下角注明“壹万元定金已付。05.3.24”,并加盖“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印章。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如果冠华公司有“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印章,签订协议时应加盖“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印章,而不会两次都加盖“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综合经营部”印章。《协议》约定当日支付购房定金,按照通常理解,当天即支付定金,否则《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会在当天就签订。周明荣称其第二天支付1万元定金后,冠华公司在《协议》上添注“壹万元定金已付。05.3.24”,并加盖“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印章,不符合常理。且冠华公司始终否认有“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印章。因此,《协议》左下角出现“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印章,违反常理,足以使人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该《协议》不足以证明冠华公司在使用“杭州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香樟公寓售楼部”印章。

本案经开庭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本案以及冠华公司与瀚巍公司、蒋易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另查明:2005年5月29日,以冠华公司为甲方,“瀚巍公司暨法定代表人蒋易成先生”为乙方,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就杭州市西湖区文苑路360号404室、406室、408室、410室、411室、413室和文苑路360号香樟公寓59幢别墅《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违约事宜,在原《商品房买卖合同》、2003年6月27日补充协议以及甲方翁祖树先生与乙方蒋易成先生2003年12月30日和2005年1月26日杭州会谈、2005年1月27日和2005年4月12日电话传真会谈、2005年4月18日上海会谈、2005年5月8日电话会谈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之基础上,现正式签订本《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一、双方约定无论文苑路360号404室、406室、408室、410室、411室、413室各房实测面积之增减而均以原各房预售合同价款将其全部改为由乙方指定股东代表个人购买,并办理其银行按揭手续;二、甲方就其文苑路360号404室、406室、408室、410室、411室、413室和文苑路360号香樟公寓59号别墅《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的一切事宜向乙方承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叁拾贰万贰仟元整,并将此款冲抵作为乙方增加的买房首付款而按乙方方案分配至乙方指定股东代表的买房首付款中,另外作为甲方现在对乙方的优惠折让,现在上述赔偿违约金的基础上甲方给乙方再增加三个乙方自行选定的文苑路360号香樟公寓商贸楼地下室汽车库作为乙方文苑路360号406室、408室、410室、411室、413室和文苑路360号香樟公寓59幢别墅永久附属的配套建筑而由乙方自行分配,现每个文苑路360号香樟公寓商贸楼地下室汽车库市场价款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甲方对此不再支付任何现金;三、乙方承诺甲方自2005年5月29日正式签订本《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后至2005年5月31日以内所有乙方指定股东代表亲自办理完毕甲方指定按揭银行建行杭州宝石支行现行规定买受人按揭应办理的所有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合同第五条处理;四、蒋易成先生对上述第三条完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届时若因不可预见因素致使部分乙方指定股东代表未能及时如约到场办理,则必须由蒋易成先生作为乙方指定股东代表全权负责办毕相关手续,以保证乙方如期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则本合同第二条中甲方承诺乙方的所有赔偿及优惠折让条款失效,蒋易成先生须无条件向甲方退还这冲抵增加的叁拾贰万贰仟元买房首付款和这再增加的三个文苑路360号香樟公寓商贸楼地下室汽车库或相应的每个文苑路360号香樟公寓商贸楼地下室汽车库现壹拾贰万元人民币的价款;五、双方就本《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特别约定本合同违约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另外特别约定蒋易成先生对乙方的一切违约完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六、本《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与新旧《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甲方由冠华公司加盖公章、周庆艺和李玉敏签名,乙方由蒋易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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