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终字第19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浙民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永强,男,37岁,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邦兴,男,195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磊晶,男,32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京,男,42岁,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云和县财政局,住所地云和县云和镇中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柳少康,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晓云,女,45岁,该局职员。
上诉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与被上诉人范邦兴、原审被告云和县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丽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海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01年10月23日,浙江省东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二建公司)与云和县财政局签订“云和县财政地税大楼”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东二建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电梯、消防、装璜及附属工程,合同价款11398208元,采用可调价合同,工程综合费率为19.3%。
2001年10月21日,范邦兴作为东二建公司云和财税大楼项目部代表(乙方)和东二建公司丽水分公司代表许洪生(甲方)签订《经济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范邦兴项目部承包云和县财政地税大楼的土建分项工程。合同第三项“承包基数及有关指标”中约定:1、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收取工程总造价的7.3%费用,在工程款中按比例收取,到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定后全部交清,建筑营业税及应交当地的有关管理费范邦兴自行交纳。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如达不到优良等级,按照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的罚款比例进行处罚。如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其他质量奖罚均由乙方自负。如创九龙杯奖,奖金由甲、乙双方分享。合同第五项第5条约定:乙方自负盈亏,承包经营亏损由乙方自负完全经济责任,直至家产抵押赔偿。合同签订后,范邦兴交纳了保证金114万元。2001年11月16日,云和县财政地税大楼工程开工进入建设阶段。2002年3月,范邦兴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东二建公司丽水分公司许洪生签订电施分项协议书,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由范邦兴承包电施分项工程,计取费用按工程预(决)算书的工程造价(工程直接费)83%进行工程结算。
2002年5月8日,范邦兴作为东二建公司丽水分公司云和财税大楼项目部乙方代表与作为甲方代表的东二建公司丽水分公司许洪生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把云和财政地税大楼工程的水、电、消防、玻璃幕墙、电梯、装饰、附属工程等部分项目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甲方支付给乙方分项工程价款的3%作为现场交叉施工配合费,此款在工程结算后一次性支付;同时约定各班组施工中所需用电、用水产生的费用按定额含量返还给乙方。施工过程中,东二建公司自行分包的水施项目由于原班组中断施工,其遗留部分工程由范邦兴完成了后续的施工工作。同时,范邦兴还在合同内容以外完成了室外附属工程除吴开联所列结算内容以外的工作内容。2003年12月18日,涉案工程竣工,经验收工程质量为优良。2006年3月,东二建公司改制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1月,云和县审计局根据丽水市经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结算造价审查报告出具该工程的审计报告,工程送审造价为24687106元,审定工程造价为19870765元。
到本案起诉之日止,云和县财政局已支付海天公司工程款为20292570元,范邦兴收到海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9698075元。由于海天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范邦兴于2008年1月2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海天公司支付工程款2591155元及相应利息551980元,并由云和县财政局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云和县财政局是否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二、海天公司是否应支付给范邦兴文明施工费、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问题。三、范邦兴施工部分工程款数额的认定及利息问题。
关于焦点一:云和县财政局作为工程发包人与海天公司之间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海天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主体土建部分、电施部分等内容以内部承包的名义又分包给范邦兴施工,因此,范邦兴与云和县财政局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其只能依据与海天公司的相关合同、协议向海天公司主张其应得的工程款。根据竣工后的工程造价审查报告,海天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其应得的工程总价款为19870765元,而云和县财政局实际已支付给海天公司的工程款为20292570元(含以暂借款形式支付的3300000元),云和县财政局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精神,云和县财政局不应对海天公司拖欠范邦兴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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