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民提字第46号(4)
一、撤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台民一终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及仙居县人民法院(2006)仙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维持仙居县人民法院(2006)仙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撤销仙居医院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解除与徐连华劳动合同的行为;
四、仙居医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补发徐连华工资(按照每月390元,自2004年12月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仙居医院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仲裁费800元,均由仙居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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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苏 虹
审判员
陈 其 荣
代理审判员
车 勇 进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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