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玉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2)
11、田玉对其杀害贾翠芝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田健、田刚、田鹏的上诉请求,经查:上诉人称其母亲贾翠芝系非农业户口,但未能提出证据,二审期间对其询问时,又称不清楚其母亲是否是非农业户口,该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赔偿其母亲每月115元政府补助的诉讼请求,该请求超出二审审查范围,不予采纳。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田玉与被害人在互换土地过程中产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为泄愤竟翻墙进入被害人院内,用刀朝被害人头部、面部等部位连刺数下,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本案因邻里之间互换土地引起,田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阜刑初字第6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事判决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敬之
代理审判员 姜长胜
代理审判员 刘以军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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