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林等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上诉一案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皖刑终字第0112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爱林,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原系阜阳市第三届政协委员,住(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旭东,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超,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锐,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振英,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管会计,住(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群,女,195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乐成,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金超,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高中文化,曾任原阜阳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O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凤海,男,1949年5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韦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锡联,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曾任原阜阳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祥爱,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咏,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中专文化,住(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家强、李磊磊,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富林,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大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被取保候审,2008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孝兵,安徽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戎艳秋,女,1956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阜南服务站负责人,住(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爱林、申超、何振英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群、赵金超、杨锡联、陈咏、戎艳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马凤海、谢富林犯非法经营罪,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阜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爱林、申超、何振英、王群、赵金超、马凤海、杨锡联、陈咏、谢富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9月份,时任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王爱林决定以旺达公司与客户“联合种植”仙人掌的名义,先后聘请杨锡联、赵金超、王群、申超等人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聘请何振英等人为会计,并聘请戎艳秋等大量的业务员,先后以投资金额30%和5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截止到2006年7月,旺达公司共非法募集资金65 043 460元,2 674人次,已返还本金37 737 031元,支付利息9 133 839元,尚欠集资户本金27 306 429元。其中,被告人杨锡联在担任旺达公司总经理职务前后,经其介绍共计非法募集资金60万余元,在此期间,旺达公司共非法集资561 386元;被告人赵金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旺达公司共非法集资11 848 082元;被告人王群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向社会集资,旺达公司共非法集资5 000余万元;被告人申超任总经理期间,旺达公司共非法集资27 474 000元;被告人何振英在旺达公司担任会计,全面负责旺达公司的财务,掌管旺达公司的现金收入及支出,在其担任会计期间,旺达公司共非法集资5 000余万元;被告人陈咏在旺达公司协助王群负责集资工作,在其工作期间,旺达公司共非法集资5 000余万元,其经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0余万元;被告人戎艳秋被王爱林聘任为旺达公司阜南服务站负责人,共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60余万元。案发后,王群与赵金超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杨锡联被公司机关通知到案。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爱林、申超、马凤海等人商议进行网上销售产品,并请被告人谢富林为旺达公司设计用于网上销售的软件。后由谢富林按要求设计制作了电脑软件,由旺达公司在互联网上以变相传销的方式实施销售活动,何振英负责网上销售的财务工作。从2006年3月26日至2006年6月24日,王爱林等人实收销售款合计1 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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