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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林等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上诉一案(2)
  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王爱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申超、何振英、王群、赵金超、杨锡联在主观上与王爱林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共同欺诈行为,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爱林、申超、何振英、马凤海、谢富林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变相传销手段进行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咏、戎艳秋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爱林、申超、何振英所犯数罪,予以并罚。在共同集资诈骗犯罪中,王爱林、申超、王群、赵金超、杨锡联系主犯,何振英系从犯;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王爱林、申超、马凤海系主犯,何振英、谢富林系从犯;陈咏、戎艳秋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何振英、谢富林、陈咏、戎艳秋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王群、赵金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杨锡联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三人减轻处罚。王群、赵金超、杨锡联、陈咏、戎艳秋、马凤海、谢富林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爱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九十万元;被告人申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何振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王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赵金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马凤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杨锡联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陈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谢富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戎艳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上列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王爱林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认定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属于定性错误;网络销售促销计划是销售公司产品,应视为公司的正常工作,不应定罪。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申超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网络销售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且其作用不大。其辩护人认为申超系从犯,原判认定主犯不当。
  何振英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原判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其在网络销售中只负责汇款,不构成犯罪。
  王群上诉提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错误。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赵金超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不当。
  马凤海上诉提出,其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原判对其量刑畸重。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上诉理由相同。
  杨锡联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原判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属于定性错误,且量刑不当。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上诉理由相同。
  陈咏上诉提出,其没有在旺达公司市场部主持过工作,原判认定的数额有误,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谢富林上诉提出,其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还赃款,愿意交纳罚金,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1999年8月,上诉人王爱林等人租赁利辛县汝集镇倒闭的造纸厂厂房,申请注册成立了安徽省阜阳旺达畜牧业有限公司。2000年2月23日,王爱林为法人代表。2003年1月28日,该公司变更名称为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9月1 6日,又变更名称为阜阳市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1月10日从公司的集资款中支付50万元,变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5年9月26日,王爱林又从集资款中支付400万元,变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并变更名称为安徽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对上述几公司均简称为旺达公司)。
  2003年3、4月份,王爱林以旺达公司的名义与原阜南县袁集镇小赵庄行政村(现属于阜阳市颍州区)签订了租用土地协议,从小赵庄行政村租用土地4亩作为仙人掌种植基地的示范园。不久又租用袁集镇安徐行政村40余亩土地作为旺达公司种植仙人掌的生产基地。此后,王爱林、刘鹏(已判刑)等人经常带领群众到种植基地参观,夸大种植基地面积,宣传种植仙人掌的好处。2005年以后,旺达公司就不再对生产基地进行管理,对于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也不回收。到2006年,旺达公司不再种植仙人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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