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林等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上诉一案(3)
2003年9月份,王爱林以旺达公司与客户“联合种植”仙人掌的名义,先后以投资金额30%和5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并依次聘请杨锡联、赵金超、王群、申超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聘请何振英等人为会计,聘请戎艳秋等大量的业务员。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旺达公司先规定业务员按其个人募集资金额5%左右提成,2005年7月份以后,又将提成提高到9%左右。另外,市场部主管还按其主管范围内业务员集资总额1%提成,分管集资业务的副总经理按总集资额2%提成。截止到2006年7月,旺达公司共非法集资65 043 460元,2 674人次,已返还本金37 737 031元,支付利息9 133 839元,支付业务提成7 855 063.30元,尚欠集资户本金27 306 429元。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王爱林通过多种手段,使旺达公司及其个人先后获得“2002-2003年度诚信单位”、“乐善好施单位”、“慈善大使”等多项荣誉,并成为阜阳市第三届政协委员,同时还伪造了以阜阳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优秀企业”等匾牌,利用各种与有关领导接触的机会进行合影。王爱林将这些匾牌、证书及与领导的合影通过悬挂在办公室、制作成宣传画册、制作成网络信息、刊登在自办的《旺达报》上,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制造出旺达公司实力雄厚、科技含量高、已被社会认可的假象,诱使社会公众向旺达公司投入资金。
从2003年起,王爱林租用了厂房和仓库,建立了仙人掌加工厂,将种植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和从自种客户手中回收的部分仙人掌加工成仙人掌粉和仙人掌汁,然后委托一些小型厂家进行再加工,生产仙人掌面条、仙人掌酒、仙人掌化妆品、仙人掌保健食品等产品。旺达公司通过赠送仙人掌系列产品、在网上刊登仙人掌系列产品照片、在每周项目说明会上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旺达公司有产品销售,并有能力支付所承诺的高额返利。截止到2006年7月底,旺达公司帐面经营类收入(包括向自种仙人掌客户销售种片、银行利息收入)合计为2 656 041.44元,各项费用支出合计为13 782 566.28元(包括支付业务费提成7 855 063.30元),帐面累计亏损11 126 524.84元。其中仙健牌仙人掌蜂胶软胶囊、仙人掌酒经检验系不合格产品。
2003年12月22日,上诉人杨锡联被任命为旺达公司副总经理助理,2004年2月4日至9月20日任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后被免去总经理职务,负责产品加工和仓库管理。在杨锡联担任旺达公司总经理职务前后,经其介绍共非法集资60万余元,在其担任总经理期间,旺达公司共非法集资561 386元。
2004年9月,上诉人赵金超应聘到旺达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2004年10月5日至2005年7月5日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赵金超任总经理职务期间,旺达公司共非法集资11 848 082元。
2005年7月,上诉人王群到旺达公司,后成为旺达公司的挂名股东之一,于2005年7月6日至10月31日任旺达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11月3日王群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管理公司的市场部,负责向社会集资。期间,旺达公司将利率从30%提高至50%,业务员的提成从5%提高至9%左右。在王群任职期间,旺达公司共非法集资5 000余万元,其中,其亲自联系客户非法集资600余万元,提成54万余元。
2005年11月1日,上诉人申超任旺达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申超与王爱林一起参加全国中小型企业产品博览会,签订生产合同,并负责执行合同。申超明知旺达公司的利润不可能支撑高额返利,仍在公司的项目会上向公众宣传旺达公司的发展前景。在申超任总经理期间,旺达公司共法集资27 474 000元,其个人介绍他人集资36万元,提成6万余元。
2005年6月份,上诉人何振英到旺达公司担任会计,全面负责旺达公司的财务,掌管旺达公司的现金收入及支出。2005年9月成为旺达公司挂名股东之一。在何振英担任会计期间,旺达公司共非法集资5 000余万元,其中,其个人介绍集资60余万元。
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上诉人陈咏在旺达公司工作,协助王群负责集资业务。期间,旺达公司共非法集资5 000余万元,陈咏经手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0余万元。
2005年8月,原审被告人戎艳秋到旺达公司业务部,同年11月26日被王爱林聘任为旺达公司阜南服务站负责人。从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份,戎艳秋共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60余万元,提成26万余元。
案发后,上诉人王群、赵金超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诉人杨锡联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王群退回非法所得2万元,赵金超退2.62万元,杨锡联退7万元,陈咏退4万元,戎艳秋退1 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旺达公司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企业简介等资料证明旺达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三次变更名称、两次增加注册资本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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