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建红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9)皖刑终字第0196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玉芳,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系被害人张明杰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帅,男,1995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明杰长子。
法定代理人李玉芳,系张帅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一鸣,男,1999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明杰次子。
法定代理人李玉芳,系张一鸣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瑞侠,女,1938年8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明杰母亲。
诉讼代理人张新,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红,乳名八一,男,1989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虎,乳名宝宝,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涛,曾用名付林,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200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治、龚琪山,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玲玲,乳名莲莲、连连,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铁一,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邱二宝,男,1981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苏朋(鹏),乳名阿毛、毛毛,男,1991年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二宝、陈建红、苏朋、朱虎、付涛、卢玲玲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玉芳等四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建红、朱虎、付涛、卢玲玲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玉芳等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6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邱二宝因向被害人张明杰索要欠款与张明杰发生争执,后两人电话约定到阜阳市金长城假日大酒店见面。邱二宝通过被告人卢玲玲联系被告人付涛,并伙同付涛安排的被告人陈建红、苏朋、朱虎等人前往。到后,双方即发生打斗,打斗中,苏朋、朱虎、邱二宝持钢管殴打张明杰,陈建红持匕首捅刺张明杰右下腹部、右背部、右肩部、右臀部。后张明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明杰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右髂总动脉急性失血休克死亡。案发后,邱二宝、朱虎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根据邱二宝提供的线索将卢玲玲抓获。
原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帅、张一鸣、张瑞侠年龄、损失等基本情况。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与刑事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建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邱二宝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付涛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苏朋、朱虎、卢玲玲有期徒刑八年;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李玉芳、张帅、张一鸣、张瑞侠经济损失人民币317253.20元(含已付的13000元),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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