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建红故意伤害案(2)
陈建红上诉主要提出:致死被害人张明杰系其与邱二宝二人共同所为,非其一人所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朱虎上诉主要提出:其只是参与故意伤害,并没有直接致死被害人,不应承担被害人的死亡责任,原判量刑过重。
付涛上诉主要提出:被害人的死亡与其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不构成犯罪,不应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卢玲玲上诉主要提出:其打电话给付涛只是叫付找人帮邱二宝撑场面,邱二宝等人伤害致死被害人的行为违背其初衷;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李玉芳等四人上诉主要提出:原审未追加苏朋的法定代理人苏松岳、李君荣为民事赔偿义务人,系程序违法;原判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计算有误。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原审被告人邱二宝在赌博时借给被害人张明杰款5000元,后经催要未还,两人产生矛盾。2008年6月10日晚22时许,邱二宝在阜阳市颍州区十二里庙某赌场遇见张明杰时,两人又因此事发生争执。后两人电话约定到阜阳市金长城假日大酒店见面。邱二宝担心挨打,便通过上诉人卢玲玲找到上诉人付涛。付涛遂安排上诉人陈建红、朱虎、原审被告人苏朋等人随同邱二宝、卢玲玲前往金长城假日大酒店。,到后,邱二宝下车,张明杰持刀追打邱二宝,邱二宝便喊陈建红、苏朋、朱虎下车打张明杰。打斗中,邱二宝、苏朋、朱虎用钢管殴打张明杰,陈建红持匕首捅刺张明杰右下腹部、右背部、右肩部、右臀部。后张明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明杰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右髂总动脉急性失血休克死亡。邱二宝、朱虎分别于2008年6月11日、6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6月11日,公安人员根据邱二宝提供的线索将卢玲玲抓获。
另查明,上诉人李玉芳、张帅、张一鸣、张瑞侠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317253.20元,邱二宝亲属在一审期间已给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秦明丽证言证明:案发当夜12点多钟,听到金长城假日大酒店门口有人打架,其用手机打110报警。
2、李玉芳(张明杰之妻)、张梅芳(张明杰妹妹)证言证明:2008年6月11日凌晨,张明杰被砍住院。
3、邱宝(邱二宝哥哥)证言证明:听邱二宝讲,张明杰打电话要他到金长城假日大酒店,到了之后张明杰拎着刀就砍,撵了他好几圈,张明杰一手拿刀一手拿匕首。
4、韩金(老歪)证言证明:张明杰因赌博从邱二宝处借了四五千块钱,后来邱二宝多次催要,便产生了矛盾。案发当晚,在十二里庙双方又发生了争执,大约凌晨1点多钟,在金长城假日大酒店发生打架。
5、肖新军、赵东民(赵五)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在十二里庙玩牌时,邱二宝和张明杰骂起来,两人还要打,其叫他们走了。当夜12时许,在金长城假日大酒店门口,张明杰手里拎着两尺左右长的一把砍刀,边走边骂邱二宝,追着邱二宝要砍,邱二宝就围着他开来的车转,被追几转,就喊:“你们快点下来”。赵东民另证,从面包车上下来4个男青年,手里拿着两根钢管,上来就打张明杰,张明杰被打倒在地。
6、李继勋证言证明:2008年6月10日夜12点多钟,其在金长城假日大酒店一楼大厅等朋友看到肖新军、赵五、(孙)路线、张明杰在大厅叙话。他们讲张明杰在等邱二宝。过了没有几分钟,看到一辆面包车从西往东开过来,停在酒店门口。张明杰手里拎着一把砍刀追砍邱二宝。这时面包车的门开了,先从车上下来一个人,手里拿着两尺多长的好像是棍的东西。下来之后,这个人就和张明杰对打起来,一下就把张明杰手里的砍刀磕掉了。这时车上又下来三个人,手里拿的有东西。邱二宝和4个人就往西追打张明杰。后邱二宝就找手机打110。邱二宝被张明杰追砍时喊“兄弟们,咋不下来”。
7、周标(卢玲玲之夫)证言证明:2008年6月10日夜,卢玲玲打电话讲,她在金长城假日大酒店门口,邱二宝跟别人打架了。其到案发现场,发现张明杰在地上睡着喊叫,屁股上、地上都是血。付涛给其打电话,讲刚才帮邱二宝打架的一个人的手被刀碰伤了,叫邱二宝找点钱。付涛又叫其想办法找点钱。后其开车带他们到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当时其给付涛200元钱,后来又到永和豆浆给付涛送150元钱。
8、叶春铁(春天、蛋蛋)证言证明:2008年6月10日夜11点多钟,其和陈建红、苏朋在阜阳市雷石KTV一楼房间喝啤酒。期间,朱虎也过来喝酒。后看到付涛、陈建红、苏朋在说话,其问陈建红干啥去,苏朋讲一块去。然后其和陈建红、苏朋、朱虎坐上停在雷石门口的银灰色面包车。当时前面有个男司机(邱二宝),副驾驶坐个女的(卢玲玲)。后来其看到邱二宝围着面包车跑,有个男的(张明杰)手里拎着一把刀在后面追。邱二宝拉开车门喊,赶快下车。其和苏朋、陈建红、朱虎都下来了。苏朋、朱虎、陈建红就和张明杰打成一团,其没有参与打,离他们七八米远,没看清怎么打的。其只看见朱虎手里拿根钢管打张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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