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怀金故意杀人案(2)
2、被害人杨国东的陈述:案发当天午饭前,他和母亲、弟弟赶集回来,在家门口东边的路上看见李怀金拿个叉子过来,什么话也没说,上来就对他腰上叉了几叉。
3、被害人关振荣的陈述:案发当天10时许,她带两个儿子杨国东、杨志强赶集回来时见李怀金扛个叉子问她杨秀军的电话号码,她说不知道,抱着小孩往家走时,听到身后杨国东“哎哟”一声,回头见李怀金正用铁叉刺杨国东。她在与李怀金夺叉子的过程中右胳膊被刺伤。
4、证人周圣茂的证言:女儿周昌兰与李怀金原先关系处的很好。2008年春节李怀金外出打工,周昌兰在家打麻将时与本村男的有来往,李怀金在听到风言风语后就和周昌兰吵。2008年8月14日,李怀金与周昌兰的母亲到合肥将周昌兰接到娘家。当天晚上,李怀金与周昌兰发生争吵。周提出离婚,李不同意。
5、证人杨洋的证言:案发时,看见李怀金用叉子叉其侄儿杨国东,等他到跟前时杨国东已经被刺倒在地了。嫂子关振荣上来拉时,李怀金又用叉子刺了关振荣两叉,都刺在胸口了。
6、证人杨秀琴的证言:案发当天上午10时许,二弟媳王绍荣告诉她,李怀金将杨国东捅伤了。她往家赶时看见李怀金拿把菜刀站在她家门口,派出所的人来了后,李怀金把刀扔掉,被公安人员带上车。另证当日上午见李怀金从其奶奶家拿把叉子。
7、证人李金刚的证言:李怀金的妻子叫周昌兰,与李怀金生有一男一女,男孩叫李正,女孩叫李雪。
8、证人杨俊中的证言:案发当天赶集回来,见一公安人员手里拎着一把菜刀,该菜刀是他家的。
9、证人杨秀军的证言:周昌兰与自己没有不正当关系。
10、证人李怀军的证言:李怀金与周昌兰结婚十几年,关系一直不好,周昌兰经常骂李怀金,有时还打他。周昌兰长的好一些,李怀金人长的不行又老实,周昌兰很嫌弃他。周昌兰想跟李怀金离婚,但李不想离。李怀金就是听说周昌兰与杨秀军之间有不平常的关系才去杨秀军家闹事的。村里对周昌兰与杨秀军之间关系不正常有传言。
11、证人陈明江的证言:村里对周昌兰与杨秀军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有传闻。
12、证人牛克喜的证言:周昌兰在2008年两次找她办理离婚的事,杨秀军曾陪同周昌兰来过,周昌兰与杨秀军挺亲密,关系不一般。
13、侦查机关制作的公(怀)勘(2008)210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李怀金杀害周昌兰的现场位于怀远县唐集镇何巷村林护组陈庄东侧路边。陈庄庄南侧有一条东西走向的砂石路,路南侧是一条和砂石路平行的水沟。陈庄东侧有一条向北通的土路连接到砂石路上,两条路相接的路口南侧水沟上是一座桥,桥洞东西向,为一根孔径70厘米的水泥空心涵管,涵管上沿离水面18厘米。经李怀金指认,在桥下的涵管内找到周昌兰的尸体。
14、侦查机关制作的怀公(刑)勘(2008)314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李怀金持叉伤害被害人杨国东的现场位于怀远县唐集镇武杨村李庄的东南部,在该东南部有一条东西方向的砂石路和一条南北方向的砂石路,相交成一个十字路口。十字路口向北70米处的路西,是杨秀军家。在杨秀军家北侧的一栋正在建造中的两层楼房前面斜靠着一把三股叉,铁叉头长65厘米,木质叉柄长130厘米。在杨秀军家东边的砂石路东侧,有一片菜地,菜地与砂石路之间的草有一片倒伏,在倒伏的草上有血迹。在十字路口东边80米处的北边是村民李怀井家,李怀井家的院墙外西南角处有一把菜刀,菜刀柄为铁管焊接,菜刀整体锈蚀严重。提取了现场血迹及铁叉、菜刀各一把。
14、法医鉴定书证实:死者周昌兰尸表检验及解剖检验均未见致命性损伤;周昌兰肺组织中有长梭形、卵圆形硅藻,系溺水死亡;杨国东的损伤已构成重伤;关振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5、刑事照片、现场示意图经上诉人李怀金辨认无误。
16、怀远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李怀金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17、户籍证明证实李怀金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周昌兰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卷内仅有李怀金供述及陈明江等人的证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昌兰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引发本案有过错,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怀金因怀疑被害人周昌兰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在将周昌兰溺死水中后,又持械报复,并致一人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起,李怀金具有自首情节,对李怀金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上诉人李怀金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亦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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