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金山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皖刑终字第00376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山,男,1975年9月1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金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九年八月三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金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月29日17时许,李金山驾驶摩托车与崔占勇所驾机动三轮车相擦,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厮打,被人拉开。后崔占勇伙同崔占强、崔占猛等人到孔庄寻找李金山。李金山得知后持刀赶到现场,双方发生互斗。打斗中,李金山持刀朝崔占强腹部捅一刀致崔占强死亡。2009年3月14日,李金山到临泉县公安局投案。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金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金山上诉主要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9日17时许,临泉县牛庄乡孔庄行政村西邬自然村村民崔占勇驾驶机动三轮车路过孔庄村时,与上诉人李金山驾驶的摩托车相擦,李金山被碰到路边沟内,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厮打,后被人拉开各自回家。崔占勇回家将此事告知三弟崔占强,并决定到孔庄去找李金山。后崔占勇持刀与崔占强、崔占猛等人赶到孔庄村,在新农村饭店附近寻找李金山,李金山得知后持刀赶到现场。崔占勇见李金山持刀,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去砍李金山,被李金山躲过,崔占强先用脚踢李金山,被李金山躲过,后崔占强用手打李金山时,李金山持刀向崔占强腹部捅一刀,致崔占强倒地。次日凌晨,崔占强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崔占强系锐性物质外力作用致肝破裂出血而失血性休克死亡。2009年3月14日,李金山到临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朝付的证言:其与李金山都住在孔庄。2009年1月29日下午5时许,崔占勇骑三轮摩托车在孔庄南面碰了李金山后没停,被李金山追上拦下,二人发生厮打,后其和刘同华等人把二人拉开。约二十分钟后,崔占勇带着崔占猛、崔占强和几个女的又回来找李金山,并骂李金山有十来分钟。李金山来后手里拿把刀,李金山讲是他打的崔占勇。崔占勇就掏出一把刀去砍李金山,李金山躲了过去,崔占强去踢李金山没有踢着,又抬手去打李金山,李金山就一刀扎进崔占强的右肋部,后李金山逃离。证人刘同华亦有相同证言。
2、证人崔占勇的证言:2009年1月29日下午4时许,他骑三轮车走到孔庄路口拐弯处时,李金山骑摩托车追上他,朝他左眼上打两拳,二人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回家后,他把此事告诉了崔占强,后他和崔占强到孔庄找那人论理。到孔庄后,崔占强问“刚才谁打的。”李金山说“就是我打的。”他就拿带去的刀砍李,被李躲过去了,这时崔占强上前用脚踢李,没有踢住。李拿出一把尖刀朝崔占强右侧斜肋处扎了一刀便逃走了。
3、证人魏素芝(崔占勇妻子)的证言:2009年1月29日下午,崔占勇眼部乌青,讲在孔庄被人打了。后崔占勇与崔占强去孔庄,她怕出事,和女儿崔兰颖也赶到孔庄。走到孔庄饭店门口时,见李金山左手拿一把尖刀迎着过来讲崔占勇是他打的。崔占勇讲:“不是他。”李金山讲“就是我。”后崔占强用脚踢李金山一脚,李金山躲开后,朝崔占强腰部扎一刀便逃离。上诉人李金山经其辨认无误。证人崔兰颖(崔占勇女儿)、崔占猛(崔占勇弟弟)亦有相同证言。
4、证人廖勤(崔占强妻子)的证言:2009年1月29日晚,崔占强受伤后被送往临泉县人民医院,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5、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皖)公(临)鉴(尸)宇(2009)0029号尸体法医学检验报告证实:崔占强系锐性物质外力作用致肝破裂出血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6、临泉县公安局公(临)勘(2009)03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照片载明:案发现场位于临泉县牛庄乡孔庄村新农村饭店东侧的南北路上,现场提取浸染血迹的卫生纸一团及崔占勇脸部有伤的情况。
7、临泉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李金山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李金山作案凶器经查找未果。
8、户籍证明证实李金山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9、上诉人李金山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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