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争等强奸、拐卖妇女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皖刑终字第0276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南争,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文盲,无业,住(略)。2006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相山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金光,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鹏、马磊,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海,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超,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5月19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因涉嫌犯非法拘禁、强奸罪于2008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南争犯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许金光犯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徐昊、李玉海犯强奸罪,魏超犯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0九年六月一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南争、许金光、徐昊、李玉海、魏超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08年8月19日中午,被告人南争、许金光、徐昊、李玉海在淮北“畅远”网吧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张某强行劫持至南争家中。南争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后许金光、徐昊又将张轮奸。李玉海在张某上厕所时进行看管。当晚,南争在濉溪县“新华招待所”405房间再次将张某强奸。20日中午,南争、许金光欲将张某拐卖给某美容院老板未果,后又强迫张某在“澎湖湾”浴池一房间内给罗峰波、赵亚东提供性服务,并收取罗峰波200元嫖资。20日17时许,南争、许金光以2800元的价格将张某卖给被告人魏超。魏超分别在“金门宾馆”209房间及其家中对张某进行看管。
(二)2008年8月21日夜,被告人南争、许金光强行将被害人吴某某带至淮北市相山区闸河路“长征旅社”401房间,南争将吴某某奸淫,并于次日伙同许金光将吴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魏超。当晚,魏超在淮北矿工医院南侧“莲华梦”宾馆305房间将吴某某强奸。
(三)2008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南争在淮北市相山区“阿里巴巴KTV”206包厢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猥亵被害人邓某某。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生物物证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遂依法认定被告人南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认定被告人许金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徐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认定被告人魏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08)相刑初字第08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魏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认定被告人李玉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南争、许金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南争上诉称:1、张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2、2008年5月2日前后其在合肥打工,认定其猥亵邓某某证据不足;3、原判量刑过重。
许金光上诉称:1、其没有提议强奸张某,在强奸过程中自己没有使用暴力,作用较小。2、在拐卖妇女犯罪中,其只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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