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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争等强奸、拐卖妇女案(3)
  9、上诉人南争、许金光、徐昊、魏超、李玉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各上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吻合。
  (二)2008年8月上旬,上诉人南争、许金光通过上网聊天认识被害人吴某某。8月21日23时许,南争、许金光获知吴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步行街东侧“畅远”网吧后,即搭乘出租车赶到“畅远”网吧,并将吴某某诱骗至东岗楼与上诉人魏超见面,见面时得知被害人张某刚从魏超家逃脱,便随魏超一起开车四处寻找张某。期间,吴某某要求回家,南争在车内多次殴打吴某某。因寻找张某未果,次日凌晨4时许,南争、许金光将吴某某带至相山区闸河路“长征旅社”401房间,南争强行与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日14时许,南争、许金光以800元的价格将吴某某拐卖给魏超。当晚,魏超在淮北矿工医院南侧“莲华梦”宾馆305房间将吴某某强奸。2008年8月23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金龙浴池”抓获魏超时将被害人吴某某解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案发前10多天,她通过上网与许金光、南争认识。2008年8月21日晚上11时许,她与朋友丁莉在“畅远”网吧上网。南争先和她电话联系,后来到网吧让她出去说话。刚出门,南争就推她上门口停的出租车。她看见许金光也坐在车上,也就上了车。南争用她手机给魏超打电话后,三人到东岗楼与魏超见面。南争叫她上了魏超的轿车,魏超讲他刚买的四川女孩从他家里翻墙头跑了,还没来得及给他挣钱。魏超开车带她在五矿及他家周围没有找到四川女孩,她要求回家,南争殴打她。后来许金光打的到了,她再次要求回家,南争又对她进行殴打。次日凌晨3时许,其三人与魏超分手。南争、许金光带她来到闸河路的“长征旅社”。许金光开个房间后出去了。她与南争进了四楼的一个房间,南争威胁她后将其强奸。8月22日上午9点多钟,南争再次强奸了她。她要求回家,南争殴打她,并对她说:“你找魏超要钱,对他讲借他钱,以后就跟着他干了,他叫干啥都愿意,你以后就是超哥的人了,等我们从他手里拿到钱,我们俩就不纠缠你了。”她没办法只好答应。中午11时许,南争用她手机打通魏超的电话,然后带她到东岗楼朝阳医院附近一个刷车点见魏超,她按南争教的话跟魏超说了。刚开始魏超说不愿意给钱,怕其再偷偷跑了,后来魏超又同意了。魏超开车到惠黎女子医院门口把南争二人放下,然后带她到惠黎路“金门宾馆”。魏超打电话让南争二人过来,他们三人说了一会。魏超回来后说他给了南争钱了。当晚,魏超把她带到长山北路“莲花梦”宾馆305房间,魏超从宾馆浴池拿来两个避孕套,对其威胁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怕南争等人再祸害,便被迫与魏超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下午,魏超带她在东方浴池时被公安人员带到刑警队。上诉人南争、魏超经被害人吴某某辨认出无误。
  2、证人黄龙银(“长征旅社”负责人)的证言:在2008年8月22日4时许,二男一女到他旅社四楼的一个房间住宿,一个小伙子登记后先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才回来。当日近中午时离开。他打扫房间卫生时,发现地上有几团卫生纸,靠近门的床下放了一团脏衣服。
  3、证人杜倩、陈丽娟(莲华梦宾馆服务员)的证言:2008年8月22日下午,一男一女到其宾馆305室住宿,登记时用女的身份证,名字叫吴某某。在8月24日上午公安机关到宾馆之前305室的卫生没有打扫。
  4、证人丁维娟(曾用名丁莉)的证言:2008年8月21日夜里11时许,她与吴某某在畅远网吧上网时,吴某某被南南(南争)叫走后,她就一直与吴某某联系不上了。
  5、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载明:上诉人南争强奸吴某某的现场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长征旅社”402房间,内有两张床及其他情况;被告人魏超奸淫吴某某的现场位于淮北市“莲华梦宾馆”305房间,内有一张床,室内卫生间置物架上有吴某某遗留的衣服,垃圾桶内留有较多的水,并遗留卫生纸及避孕套一只等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莲华梦宾馆”305房间垃圾桶内脏水过多,避孕套、卫生纸被脏水稀释,无法做精子、血型鉴定。
  7、上诉人南争、许金光对拐卖被害人,上诉人魏超对收买被拐卖的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2008年5月2日上午,上诉人南争来到淮北市相山区大华步行街“小木屋”快餐店找到邓某某。当日15时许,南争请被害人邓某某到相山区的“阿里巴巴KTV”206包厢唱歌,在包厢内南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邓某某。邓某某借机到女卫生间内电话联系家人求救。邓某某的舅舅丁满意、姨夫高军接到电话后赶到现场,南争遂逃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2008年5月2日15时许,南争带她到“阿里巴巴”206包厢去唱歌。刚唱十多分钟,南争就硬拉着其坐他腿上,其反抗,南争对其殴打。南争从后面抱住她,把她短袖衬衣脱掉,将她背心脱到脖子上。由于她反抗,南争上来就用脚跺其脸部和腰部,并说:“如果你再反抗就杀你全家,你得嫁给我,不嫁也得嫁。如果不愿意嫁,就把你弄怀孕,让你丢人一辈子。”南争把她推倒在沙发上,趴在她身上,右手插进她背心里摸她的乳房,用左手隔着裤子摸她下身隐蔽处。她对南争说要上厕所,南争就拉着她的手到了女卫生间,里面有个中年妇女说南争变态,南争把门关上出去了。她打电话向其小姨求救。后来,其姨夫高军、舅丁满意来到。她把腰部的伤给姨夫看,姨夫就指着南争不让走,但南争还是跑了,她就报警了。上诉人南争经邓某某辩认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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