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孙占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2)
  5、同案犯唐云友供述,证明2005年夏天,王萍让其拿钱开一家给别人开税票的公司,其不敢做,王萍又要借钱,其未同意。后来,听张军讲,王萍她们在亳州成立了茂龙药材站,王萍开票,顾成华、张军、小林子出售。同时证明其在虚开税票案件中,主要是负责取票、送票,其多次到亳州取票,然后送到南京、上海。其中有一次其到亳州取票,找到顾成华和王萍后,到葛现英家以三槐堂公司的名义开出十七八张税票,受票单位是上海的一家公司。
  6、同案犯陆连祥供述,证明其听顾成华、孙占云说过亳州茂龙药材站是其俩人合伙7万元买的,各付多少钱不清楚。顾成华怕付了钱电脑不能用,成交那天让他也到了亳州,之后,孙占云和其把电脑带到上海放在其家。孙占云拿到票交给其并提供信息,其把票打出后交给孙占云。孙占云每月给其2000元,所有茂龙药材站的票全是其在上海期间套打的。茂龙转让后,顾成华、孙占云合干了二个月,因闹经济纠纷不再合伙,由孙占云单干的。陆连祥对亳州市20家药业企业开给万鑫经贸公司的税票进行辨认,供认全部是孙丽安排其套改的,改好的税票都交给孙丽了。同时,还证明陆连祥同孙丽一起到葛现英家中套改过三次税票;五星药业公司的税票是孙丽和顾成华一起让其“克隆”的。
  7、同案犯张军供述证实:2005年7、8月份,其通过顾成华认识了王萍,顾成华说王萍(孙占云)在亳州开家茂龙药材站,让其帮茂龙药材站联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其以4.5%价格通过顾成华、王萍从茂龙药材站向外虚开货物是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以5.5%向外出售,受票单位有山东邹平、山东枣庄、金湖县、南通市的。不久,顾成华、王萍闹矛盾,其就直接和王萍联系拿票。税票都是陆连祥操作打出来的。
  8、同案犯陆年宽供述证实,2005年4月,张军等人问其能否搞到13%的税票,其就和顾成华联系,通过顾成华的朋友王萍从亳州市三槐堂药业公司开给南京荣乐物资贸易中心票号为01791568-01791569、00863753-0086376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然后其将票交给陆连祥改的,将三槐堂药业公司改成实业公司,把中药材改成球团。2006年,其还买王萍两次票,都是开给山东邹平,一次3张,一次6张,都是王萍在徐州交的税票。套改后按票面金额6%出售。
  9、2006年12月15日福森药业公司开往洛阳维康公司增值税发票记帐联,证明陆连祥用corelel drawp系统克隆出了2006年12月15日福森药业公司开往洛阳维康公司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密码区信息,并用word软件编辑出该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其它需打印的内容。印证了陆连祥可以套改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10、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2)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孙占云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8月21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11、(2008)亳刑初字第07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孙芳侠、马德远、程效山被判刑的情况。
  12、抓获经过,证明上诉人孙占云于2007年11月29日晚在射阳县耦耕镇三角镇居委会被射阳县公安局抓获。
  13、户籍资料证实上诉人孙占云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以上所列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孙占云伙同他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2份,票面金额64,141,206.01元,税额8,340,917.11元,受票单位抵扣税款7,459,041.89元,追缴税款827,798.06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6,631,243.83元。
  对孙占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的孙占云第一至十五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中,孙占云不仅参与转让“亳州市茂龙药材站”,且指挥马德远领票,联系受票单位,起主导作用。此不仅有其本人的多次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且有同案犯孙芳侠、马德远等人的一致供述,足以认定。对原判认定的第二至十五起中,除第四、六、七、十二共四起外,不仅有其本人及同案犯葛现英、马德远、顾成华、唐云友、陆连祥、张军、陆年宽等人的供述,且有证人师连学、马文超、冯涛等证人证言证明是为孙占云虚开的,税票交给孙占云了,并有相关经手开票的证人郝艳秋、王成才、张晓敏、卞广振等人证言印证,各受票单位所在地的国税部门出具的认证抵扣证明及各开票单位开出的税票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但对第四、六、七、十二共四起事实,认定孙占云参与,原判仅有同案犯陆连祥的供述和辨认,无相关开票、受票单位的证人证言印证,系孤证。对该四起可不认定,对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对孙占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孙占云构成重大立功、是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孙占云供述的同案犯线索和信息,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属于如实供述共同犯罪,不构成立功,更不构成重大立功;孙占云在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