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占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6)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马德远供述:,证明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其通过师连学给孙占云从亳正药业等三家公司开出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交给孙占云了。
2、证人师连学证言,证明其是亳州市弘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2006年6、7月,其两次从其公司给马德远虚开了票号为02967509-02967513、02973269-02973277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又通过张晓敏从亳正药业公司给马德远往山东邹平万鑫经贸公司虚开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通过郝艳秋从春蕾药业公司给马德远往山东邹平万鑫药业公司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证人郝艳秋、王成才证言,证明王成才是春蕾药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06年6月,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师连学联系郝艳秋、王成才从春蕾药业公司往山东邹平万鑫药业公司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证人张晓敏证言,证明2006年7月15日,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其从亳正药业公司给师连学往山东邹平万鑫药业公司虚开了02968284-02968294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
5、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和抵扣联,证明亳州市亳正药业有限公司2006年7月15日开给邹平县万鑫药业公司票号为02968284-0296829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1,077,283.24元、税额140,046.82元。亳州市弘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6月16日、7月29日开给邹平县万鑫药业公司票号为02967509-02967513、02973269-0297327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1,342,345.10元、税额174,504.87元。亳州市春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6月16日虚开给邹平县万鑫药业公司票号为02960594-02960601、02962698-0296270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88,584.10元、税额193,515.94元。发票抵扣联的受票单位是万鑫经贸公司、开票单位分别是亳州市亳正、弘信、春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是煤炭。
(三)、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间,上诉人孙占云通过马文超、冯涛(另案处理)等人从亳州市丰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天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中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易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华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长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票号为00843538-00843545、00839851-00839865、00565057-00565066、01537504-01537508、01537614-01537617、01551087-01551106、01832295-01832312、00109214-00109220、00124049-00124067、02475475-02475481、00558351-00558358、00824496-00824498、00124738-00124747、00548862-00548871、00559805-0055981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票面金额14,907,708.25元,税额1,940,602.06元。其中106份经套改成煤炭票后出售给万鑫经贸公司,47份开往淮南宇庆物资公司。除亳州市长源药业公司虚开的00558357、00558358两份发票,税额25,972.38元和亳州市丰宁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给淮南市九龙岗制药厂的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95,848.60元,未认证抵扣外,其余均已认证抵扣,抵扣税款1,318,781.08元。案发后,亳州市国家税务局已从亳州市华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扣款3,989.79元。上述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314,791.2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马文超证言,证明被告人孙占云别名孙丽。2006年底,孙占云找其开税票,其就给冯涛联系,之后,冯涛按照孙占云传真的信息给孙占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开给邹平的,其拿到票交给开往上海的车上捎给孙占云。后来,其让孙占云与冯涛直接联系开票。
2、证人冯涛证言,证明其是亳州市丰宁药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06年底,马文超联系其给孙占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从其经营的亳州市丰宁药业公司先给其虚开20多份、2007年5月,又从亳州市丰宁药业公司开往淮南宇庆物资公司47份;通过卞广振从天禄药业公司给其虚开20份;通过崔磊从中天药业公司给其虚开3份;通过杨义安从易安药业公司给其虚开10份;通过康飞从海源药业公司给其虚开8份;还介绍从华明药业公司、长源药业公司给其开票,均没有实物交易。税票一部分由马文超交给孙占云;马文超不在家时,孙占云直接将开票信息传给他,他开好税票交给开往上海的车上捎给孙占云。其中,海源药业公司的8份税票,后来康飞又要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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