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朝平绑架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9)皖刑终字第0180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略),住(略)。系被害人李玟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书红,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同上。系被害人李玟之母。
诉讼代理人许继光,安徽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朝平,男,1961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88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小云,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玉荣,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姚文根,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玉荣、何朝平犯绑架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伟、夏书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何朝平以及李伟、夏书红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履行职务。何朝平及其辩护人邓小云,王玉荣及其指定辩护人姚文根,李伟、夏书红及其诉讼代理人许继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王玉荣向被告人何朝平提议绑架李玟勒索财物。同月26日,王玉荣将李玟骗出后,伙同何朝平将李玟挟持到萧县,短信、电话向李玟之父李伟索要赎金15万元。因担心事情败露,王玉荣、何朝平于当日傍晚将李玟杀害后潜逃。王玉荣被羁押后经检查怀孕,于同年6月12日被流产。原判依据王玉荣、何朝平的供述,李伟的陈述,赵亮、冯伟、牛翠翠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认为王玉荣、何朝平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犯罪行为恶劣,手段残忍,依法应予严惩。二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王玉荣在羁押期间怀孕并流产,对其依法不适用死刑。王玉荣、何朝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何朝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玉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王玉荣、何朝平连带赔偿李伟、夏书红的经济损失240562元。
李伟、夏书红上诉称:王玉荣数年前即进行了输卵管结扎手术,在无证据证明结扎失败的情况下,所谓的怀孕材料可能造假,原判认定王系怀孕妇女事实错误;王玉荣的犯罪事实清楚,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请求依法改判死刑。其诉讼代理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定性以及何朝平的量刑无异议,提出王玉荣已采取输卵管结扎手术,原判认定其在羁押期间怀孕并流产,据此判处其无期徒刑的证据不足,量刑不当,请求依法核实后作出正确判决。
何朝平上诉称:其应王玉荣提议、率先动手并再三催促下徒手掐死被害人,虽与王玉荣同属主犯,但与王在犯罪预备阶段中提议绑架、确定犯罪对象,办理假身份证以及散布前往宁夏的虚假信息,在犯罪实行阶段中骗出被害人,办理银行卡、短信勒索钱财等行为相比较,作用较小;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一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缺乏依据,愿意就具体赔偿数额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调解;其不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对象,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除提出基本相同的意见外,还提出:原判改变公诉机关将王玉荣、何朝平列为第一、二被告人的排序,而将何朝平列为第一被告人的做法不当。
王玉荣庭审时对其伙同何朝平绑架、杀害李玟和本案定性无异议,辩称:何朝平提议绑架并要求其办理银行卡,指使其给李伟发短信勒索财物,提议杀死李玟;其在羁押期间怀孕并实施人流手术属实。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王玉荣系羁押期间怀孕并流产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与何朝平提议以非法手段谋取钱财,准备神州行卡、电话勒索财物,用手掐死李玟,隐藏尸体,支付潜逃的主要资金等行为相较,王玉荣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不宜顶格量刑;王的认罪态度好,恳请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何朝平、王玉荣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犯罪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原审判处何朝平死刑,鉴于王玉荣系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而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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