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启保故意杀人案(2)
2、证人杜兴阳证言:2008年11月8日晚大约7点半到8点之间,其听到有人吵架就出来看,见两个男子互相厮打,一个胖子用拳猛打对方,对方也用拳头打胖子。被看大门的老张和一个女的拉开。停的不到一分钟,两人又打起来,可能是胖子把对方打的太厉害了,对方跑到电话亭东南角拿一块砖头要打胖子。其赶紧过去把砖头夺下来。两个人停一会又撕打在一起,胖子拿出一把有半尺长的折叠刀先朝对方面部扎了两刀,又向对方胸部好象扎了四刀,被扎者倒在地上。胖子和一个女的向北跑了。
3、证人王大伟证言:2008年11月8日晚8时30分许,其回家从幸福新村路过,看到两个男人在铁皮房旁边对打,然后被人拉开了。刚开始打个平手,后来那个受伤的人跑到墙头旁边拿砖头又回来打,胖子就从腰里掏出水果刀,大约有10公分,捅了受伤的人后就跑了。
4、证人高素芳证言:2008年11月8日晚8点30分左右,其听说有人打架,其到时两人已经不打了。后张殿坤弯腰从地上拾一块砖头,被人夺下来。那男的就往张殿坤身边来,张殿坤往那男的那边跑,其拉张殿坤被他甩开了。其就打“110”报警了,刚放下电话有人喊打“120”,其又打了“120”。回来见张殿坤躺在地上,张殿春搂着他。
5、证人张殿春证言:2008年11月8日晚大约8时5分左右,其看到邻居张殿坤和一个较胖的男人厮打,有一个女的拉架,其也上前把他们拉开了。他们又打起来,其又上去把他们拉开,杜兴阳也出来说别打了。这时张殿坤到一堆砖头旁弯了一下腰站起来,朝和他打架的人走去,那个人也朝他走来,他们又打起来。打了几秒钟张殿坤就站在那里了,和他打架的那个男子和一个女的转身走了。旁边有人讲地上有血。其摸到张殿坤左腹有血,两秒钟他就倒下了。
6、证人张新忠证言:2008年11月8日晚8时许,其看见张殿坤推着摩托车和一男一女从南边巷子出来,一边走一边和那胖男的在吵。其出来看时,张殿坤和那胖子打起来,其与那女的将他们劝开。没过两分钟他俩又冲到一块打起来。其就和那女的把他们拉开。其见张殿坤从烟酒店后面拾了一块半截砖,就去找张殿坤的姨夫。等其回到打架的地方见张殿坤已躺在地上,一个男的搂着他。
7、证人王梅证言:2008年11月8日晚上8时许,王启保想找个地方小便,其和王启保顺着一个巷子往东走了五、六米,王启保吹了一下口哨,这时有一个三十多岁的人骑着摩托车往外走,见王启保吹口哨就说王启保。王启保走过来和骑摩托车的人顶了起来。骑摩托车的人把车一扎就与王启保打了起来。其和旁边过来一个老头把他俩拉开。两个人又冲上来互相殴打。其和那个老头又把他俩拉开。骑摩托车的人从地上拿一块砖头要砸王启保,砖头被那个老头夺掉。然后两个人又打起来。两个人分开后,其见骑摩托车的人左半边脸都是血,王启保往北顺着一个胡同往东跑。王启保回家后说骑摩托车的人脸是他用刀扎的。
8、证人王悦证言:其听见父亲王启保和骑摩托车的男子吵架。记得骑摩托车的男子将摩托车停在电话亭旁后与其父打起来,其母和一个老头把他们拉开,后他们又打起来。刚开始打时都是用拳头打的。打的约有十分钟,其父从电话亭往北跑,后往东边一个巷子跑。
9、证人王琦证言:2008年11月9日8点30分左右,在其家中听王启保讲8日晚在幸福新村他与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打起来,王启保拿出随身带的水果刀向骑摩托车的人扎了几刀。看到对方受伤,王梅就让王启保跑了。其劝王启保投案,王启保也愿意,后就带着王启保到公安局投案了。
10、阜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出车命令单、急救病历、出车登记表及孙丽丽、李小云证言证明:当晚“120”接到出车命令的时间是20时22分35秒,由第四人民医院医生孙丽丽、护士李小云到现场急救。送被害人到阜阳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时,医生宣布被害人临床死亡。
1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载明:2008年11月9日公安人员扣押王启保打架当晚所穿的李宁牌银灰色带红蓝黑道运动鞋一双,蓝色老人头牌西裤一条。
1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张殿坤系锐器刺破心脏和肺大出血休克死亡。
13、生物物证鉴定书载明:扣押的王启保裤子左裤腿上的可疑斑迹检出人基因型,其为张殿坤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10×1019倍,即似然比率为3.10×1019:1。
1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刑事照片载明:案发现场位于颍东区幸福新村居民区内十字路口处及被害人张殿坤伤情。
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户籍证明、急救费用的凭证证明:张殿坤父母及子女的年龄、抢救张殿坤的费用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李静平、张磊丽、张皓哲、张新贺、康永玲增加赔偿至200万元的上诉请求,经审查认为,李静平等五人要求赔偿被害人如生存应得工资收入、退休金等,无法律依据。原判已依法合理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适当,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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