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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云抢劫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皖刑复字第0008号

  被告人王生云,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生云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晓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8)蚌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生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被告人王生云、与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均已判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晓梅医疗费641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1、2007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伙同韩宗明在河南省新县城关镇尾随杨爱华,当行至新县博物馆桥东沿河休闲路时,王从后面将杨爱华踹倒在地,两人将杨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90元、中兴小灵通一部。
  2、2007年7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在宁波理工大学附近发现被害人任春燕独自一人,两人对任实施殴打,将任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元、三星手机一部。
  3、当日,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见被害人钟圣菊独自一人,两人对钟实施殴打,将钟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0元、旧厦新手机一部等物。
  4、2007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三人在宁波市段塘南路附近发现被害人李益波背包行走至雄正桥时,王生云用拳头打击李的头部,将李打倒,三人将李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500元、手机一部。
  5、2007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三人骑电动车在宁波市鄞州区求是路上,发现被害人吴超骑电瓶车,王用电瓶车将吴挤到路边,韩宗明用啤酒瓶把吴砸倒,三人并用语言威胁,抢走吴现金50元和捷安特电瓶车一部。
  6、当日,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宁波市环城西路与鄞州路交叉口红绿灯处发现被害人胡亚群,三人对其拳打脚踢,将胡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0元、铂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三星手机一部、港币100元。
  7、2007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黄河路五巷发现被害人范其玲,两人从后面将范其玲摔倒,用脚踹范头部,将范的包抢走。包内有三星手机一部、现金180元。
  8、当日,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固始县城关农场路麻纺厂门口处发现被害人方敏骑电瓶车回家,韩宗明打方敏左耳部一拳,方敏连人带车摔倒。两人抢走方敏上海伊科电动摩托车和包,现金74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固始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敏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9、2007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河南省潢川县城关朝阳寺附近发现被害人杨凤华骑自行车带包,两人对杨殴打,将杨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800元、中信小灵通一部。
  10、2007年8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潢川县城关草湖路附近,发现被害人杨西凤骑自行车带包行至一小巷拐弯处时,王生云从后面将杨连人带车摔倒,两人用拳脚对杨殴打,将杨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手机一部。
  11、2007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宁波市江北区锦江年华工地附近,发现被害人姜月英独自骑车带包,两人把姜连人带车推倒,将姜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5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12、2007年8月30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河南省信阳市民权路滚石剧场附近发现被害人林文娴,王从背后卡住林的颈部,殴打林面部,韩将包抢走。包内有现金60元、高科手机一部。
  13、2007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在信阳市工区路蜂蜜加工厂附近一巷内,发现被害人李新伟骑自行车带包,王迎上去殴打李,李连人带车倒地,将李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9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14、2007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河北省任丘市体育馆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振清,两人对杨进行殴打,抢走杨摩托罗拉手机二部、小灵通一部。
  15、2007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河南省焦作市市委党校家属院附近发现被害人马春芳,两人尾随至三楼,对马实施殴打,将马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400元、小灵通一部。
  16、2007年9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韩宗明在焦作市定和铁路桥附近,见被害人付雪丽骑电动车带着小孩,王生云将付连人带车踹倒进行殴打,两人将付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元、三星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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