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云抢劫案(3)
39、2007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利辛县工商所家属楼对面对骑电瓶车回家的被害人关自然实施殴打,将关的包及蒲公英牌电瓶车抢走。包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
40、2007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邱磊在安徽省利辛县城关港口路处对回家上楼的刘子艳实施殴打,将刘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41、2007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邱磊、同案犯韩宗明在安徽省涡阳县商业一巷,对回家开门的被害人汪若燕实施殴打,将汪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100元。
42、2007年1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河南省永城市人民路17巷,由韩宗明把风,对回家的被害人丁静实施殴打,将丁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元、手机一部。
43、2007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河南省商丘市八一路富贵巷技术监督局家属楼楼洞内,由韩宗明把风,对被害人邹凤实施殴打,将邹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44、2008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河南省夏邑县人民路棉纺厂家属楼楼梯内,由韩宗明把风,对抱小孩的被害人张慧芳实施殴打,将张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角、飞鹤奶粉半包。
45、2007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濉溪县濉溪中学家属院处,由韩宗明把风,对被害人田原实施殴打,将田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手机一部、U盘一个。
46、当日,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濉溪四中对面武北小区发现回家正要开门的被害人曹玉玲,由韩宗明把风,两人采用殴打手段,将曹的包抢走。包内有存折、医疗卡。
47、2007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淮北市翠峰路口子小区处,由韩宗明把风,对回家途中的张运玲实施殴打,将张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元,三星手机一部。
48、当日,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建行巷处发现回家正欲开门的被害人茅剑英,由韩宗明把风,两人采用殴打手段,将茅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49、2007年12月12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三居委工程队宿舍小区楼道内,由韩宗明把风,对被害人许静实施殴打,将许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小灵通一部、钱包。经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许静伤情属轻伤。
50、2007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五河县钱台巷,对回家途中的被害人刘美实施殴打,将刘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00元。
51、2007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明光市市政府宿舍一单元楼道口,由韩宗明把风,对回家途中的被害人常晓红实施殴打,将常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元、手机一部。
52、2007年12月15日18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安徽省凤阳县春晖巷法庭小区,由韩宗明把风,对下班回家的被害人姜金启实施殴打,将姜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53、2007年12月16日19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韩宗明在凤阳十八桥南路,由韩宗明把风,对路过的被害人唐国珍实施殴打,将唐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30元。
54、2007年12月18日18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在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一路198号殴打被害人姬玉芳,将姬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元、手机一部。
55、2007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在怀远县城关八牌楼小区,对回家在楼梯内的被害人汤秀琳实施殴打,将汤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00元、手机一部。经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汤秀琳的面部和口腔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56、2007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在怀远县城关东大坝东煤建院墙东侧,遇见下班回家途中的被害人马树侠,邱从后面卡马脖子,王持砖头击打马头部,抢走马的包及现金225元、手机一部。经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马树侠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57、2007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生云、同案犯邱磊在蚌埠市龙子湖区国富小区262栋一单元四楼楼梯处,对被害人蒯文静实施殴打,将蒯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90元、MP3一个。
上述57起抢劫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被抢物品的价格鉴定、公安机关制作的抢劫现场示意图、刑事照片、被告人王生云和同案犯邱磊、韩宗明的供述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生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生云参与抢劫作案55起,在抢劫中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五人轻微伤;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676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惩处。公安人员发现王生云、同案犯邱磊的衣着符合12.19抢劫案嫌疑人的特征,并发现其二人携带有该起抢劫案被害人的手机卡,应视为公安机关已掌握王生云等抢劫犯罪的部分事实。故原判认定王生云有自首情节不当。王生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抢劫事实,属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犯案,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王生云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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