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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红亮受贿案(10)
  4、证人潘定柱的证言:2007年2月,朱村至董店这条路工程结束之后决算前,我姑父宋林跟我讲:“县交通局赵红亮在我面前拿了25~26万元钱,你想办法用增加工程量的方式把这笔钱处理掉,不行,就在软基这一块处理掉。”他知道只有在软基这一块处理,其它方面都是定额死东西。我在算软基工程量中虚列了工程量,实际没有搞矿渣换填的有两段,一段980米长,8米宽,一段650米长,5米宽,厚度都是50厘米,这两段虚增了5545立方米的工程量,按照52.06元的单价,虚增的工程款为288672.70元。决算做好后,我分别拿给业主代表以及工程监理那里审批,他们都提出来了虚增的部分,因为数额比较大,都能看得出来,我跟他们分别讲,这是赵红亮处理的费用,当时他们都讲要问一问,至于问没问我搞不清楚,反正他们后来都签了字。最后这个表肯定到赵红亮手中,他最后把关。
  5、证人宋永生的证言:2005年的11月,我父亲宋林打电话我,我开车到合肥,给赵红亮送了现金2万元;2006年底,宋林打电话我,让我到合肥给赵红亮送了现金5000元;2005年12月,我开车和宋林、赵红亮一起去合肥,路过芜湖时,买了几千元的根雕,是谁付的钱不清楚。
  6、证人杨锦文的证言:2007年初,有一天中午,宋林、赵红亮、潘定柱、顾爱兵和我,在钟鸣镇柏杨坡饭店吃饭,赵红亮问三标的工程竣工决算可搞好了,我说还没有,他讲工程的情况就这样的,已这么长时间了,要抓紧搞审计,你们今天就在一起把字签掉吧。于是饭后,我和顾爱兵、潘定柱在一起在工程决算书签了字。我们没有仔细审查,只是大致看一下就签了,如果仔细审查的话,要好几天的时间,没有发现有虚增工程量的情况。
  7、赵红亮对于向宋林索要22万元财物的事实予以供认。对于虚报工程量的事实,赵红亮供认:2006年底,我问宋林我在你那里拿的钱有15~17万吧?他说差不多,你先别管嘛。2006年底要做决算时,宋林问我你在我这儿拿的钱可好处理?不好处理就在我的工程里处理吧。我说好吧。我估计在他那里拿了约15~17万左右,我就说要不你就搞个20万吧。他说那我把税金和管理费加上,恐怕20万出头了。我就说你就这么办吧,剩下的钱我不要了,就归你吧。后来他在做朱村至董店工程决算时,增加这笔工程量。他打电话给我说决算已做好了,增加的是一段矿渣子,到你那里签字注意点,不要砍掉了。我听了也没作声。2008年初,县乡公路管理所的小杨把宋林的决算表先送许金保签字,然后送我签字,我就在他们送给我的表上签了“同意”,但增加的具体内容我没看,签字日期是按许金保签字日期往前推的。经查看工程结算资料,宋林具体虚增了5545立方米的软基处理工程量,虚增工程款为288672.70元。虚增的工程款冲了我在宋林处拿的22万元,剩下的差额部分都给了宋林,包括以后开票的税金。我在宋林面前拿的钱,也没做什么事,有的存了,有的随手就用了。
  上述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赵红亮用于购买股票和基金106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99万余元,用于存款20多万元,剩余赃款被其挥霍使用;对于受贿所得购物卡,部分用于家庭购买首饰、玉器等物品。案发后,赵红亮及其亲属退交现金55万元、购物卡14张合计7000元;有关单位从赵红亮住处扣押现金15000元,购物卡26张余额合计11934.50元,摄像机1台,铂金首饰和玉器计7件;冻结存款323293.68元,资金、证券账户6处;查封房产2套。
  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铜陵县委组织部的任职文件、干部个人档案的简历情况和铜陵县交通局出具的干部简明情况登记表证明:赵红亮于1997年9月任铜陵县交通局综合管理股股长,负责全县交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组织交通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及县乡公路的管理工作;2004年8月至案发时,任铜陵县交通局副局长,负责县乡公路建设。
  2、办案机关出具的赵红亮在调查期间有关表现的材料证明:赵红亮能够配合组织调查,交代了部分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退交了部分违法违纪所得。
  3、办案机关出具的接收、扣押、冻结、查封等清单、文书证明,案发后从赵红亮及涉案相关人员处扣押、冻结、查封的财物特征和数量,以及赵红亮亲属代为退赃的情况。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红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80412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红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式骗取公款288672.7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红亮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犯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红亮授意、指使他人弄虚作假,骗取本单位财物,并获取大部分赃款,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红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受贿、贪污罪行和尚未掌握的同种受贿罪行,并能主动退回部分赃款,具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红亮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和冻结在案的股票、基金的变价款及查封在案的房产的变价款上缴国库;追缴宋林非法所得人民币68672.70元和被告人赵红亮案发前已退还的受贿赃款人民币79500元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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