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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红亮受贿案(4)
  4、证人陈佳君的证言:2006年春节,钟古路算帐时,夏世清报了十几万元的费用,说是用在县交通局有关人员的身上,具体他没讲,我也没有细问。这个工程刚开始的时候,夏世清跟我讲过一次,赵红亮打电话要3万元,夏就拿了3万元给赵。
  5、赵红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七)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宋良宝、张保英现金73万元
  2003年上半年,宋良宝打算购买沥青搅拌等设备,建厂生产沥青,用于县域内自己或他人承建的工程,找到赵红亮,赵红亮表示只要沥青质量保证,可以在工程中使用。2003年3、4月份,经赵红亮联系和建议,曾仕强、盛长城二人均同意出资与宋良宝合伙办厂,但二人不参与沥青搅拌厂的具体经营管理,赵红亮另行安排张保英与宋良宝共同经营管理。2003年7月至2007年4月期间,该厂生产的约5万吨沥青全被用于宋良宝、夏世清、史高潮等人及四通公司在铜陵县承建的道路工程,非法获利500万元。
  1、2004年1月,赵红亮向张保英索要现金40万元;
  2、2005年1月,宋良宝、张保英经商议后,各自从分红中拿出现金10万元合计20万元,由宋良宝送给了赵红亮;
  3、2004年初,赵红亮与宋良宝商议后,以沥青搅拌厂经营状况不好需要转让为由,让曾仕强、盛长城二人退股。2005年初,宋良宝将曾仕强、盛长城为承建工程购买沥青所出具的三张金额合计60万元的欠款条据交给赵红亮处理。赵红亮将其中15万元的欠款条据折抵曾仕强的投资,将其中45万元的欠款条据部分折抵盛长城的投资和收益,盛长城另行给付赵红亮现金12万元。
  4、2005年底,赵红亮向张保英索要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名张保英的银行存取款记录证明,2004年1月19日支取现金35万元,2005年1月27日支取现金20万元。
  2、盛长城提供的三张收据证明,盛长城已支付购买沥青的欠款41万元。
  3、证人宋良宝的证言:2003年,我想办一个油子(沥青)厂,找到当时分管道路工程的赵红亮。如果他不同意,油子不能用,也销不出去。赵说:“只要油子质量能达到,是可以的”。因资金不够,赵红亮联系了盛长城、曾仕强,二人出资30多万元,赵红亮自己没有投资入股,但提出给张保英算一股,并和我打招呼,对张不要讲盛、曾二人有股份。在2003年底2004年初,我与张保英一起算帐,利润近100万元,就商量送给赵红亮40万元,是我提出来的,每人拿20万元。张保英在第二年底算帐时报帐,讲这笔40万元去掉,我理解是张保英应该把这笔钱送给了赵红亮;2004底算帐后,因张保英不知道退股的事,只知道“打点”的事,并认为“打点”的事由我去办,所以张保英把用于“打点”的欠款单据和20万元现金都交给我。晚上,我开车送赵红亮回家,把20万元现金包括60万元的欠款单据交给了赵红亮。2003年年终,油子厂利润还好,我就想并股,找到赵红亮,在一起想了一个办法,即对盛长城、曾仕强说,这个厂搞不到什么钱,投入资金太大。2004年初,我起草一个假转让协议,由赵红亮分别找盛、曾二人签了转让协议,由于货款没有完全回笼,考虑到2004年盛、曾二人承建的钟古路二标、四标都要用油子,就想用油子抵二人的退股款,应该是到2004年底2005年初用欠油子款抵的,我交给了赵红亮,由他负责找盛、曾算帐。按照我的理解,盛、曾的投资没有60万元,具体差额多少我不清楚,差额的部分等于送给了赵红亮。我办厂给赵红亮送钱,主要是考虑赵红亮帮了不少忙,开始筹集资金,后来退盛、曾的股,都是赵红亮出面解决的。另外我们油子厂生产的油子,都是用在县交通局的工程上,赵红亮在这方面也给有关人员打了招呼,帮了忙。几年来,我们厂一共生产了近5万吨油子,总的利润近500万元。
  4、证人张保英的证言:2003年上半年,赵红亮让我与宋良宝合伙办油子厂,算我一股,我个人没有出资,赵红亮在油子厂没有股份。办厂总共用了52万元资金,没有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厂子建成后,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都由宋良宝负责,我主要负责保管资金、收单、讨款。2004年初,考虑到办厂时赵红亮从外面借了30多万资金,就想先把这个钱还掉。我和赵约好给40万元让他还款付息,我在银行取了钱后和赵红亮见面,把40万元给了他;在2004年底算帐分红时,宋良宝提出赵红亮为我们厂帮了不少忙,比较辛苦,讲他给10万元给赵红亮,我也提出给10万元辛苦费。2005年1月,我从保管的存折上提了20万元现金,连同60万元的欠款单据交给宋良保,由他负责“打点”。记不清是2005年还是2006年,赵红亮讲省里来人检查要用钱,我和宋良宝商量后给了赵红亮不是2万元就是3万元,过了不久,赵红亮退给我1万元现金。在我们办厂时,赵红亮给我们提供了资金帮助,帮我们联系业务,介绍邢应就等到我们厂买油子。
  5、证人曾仕强、盛长城的证言证明,2003年上半年,经赵红亮介绍,二人投资与宋良宝合伙办厂,没有参与具体经营管理。2004年,二人退股,但未拿到投资款。2005年初,赵红亮用二人承建工程购买沥青时出具的欠条冲抵退股款。曾仕强还证明,赵红亮用15万元欠条冲抵他的投资款时,还讲再给他几万元的利润,他表示不要了。盛长城还证明,承建工程欠沥青厂近45万元,他经手还给赵红亮41万元,其中现金12万元,还有29万元抵了他的投资25万元和利润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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